私开亿元银行承兑汇票
在借无可借、还无可还的情况下,走投无路的孙珩琪铤而走险,使出了“撒手锏”———私自开具1亿元银行承兑汇票。
孙珩琪轻而易举地从上级单位博州分行领取了25张空白银行承兑汇票。因为孙珩琪是阿拉山口支行主管业务的副行长,管理人员便“省”了核实这道手续,但孙珩琪并没有将这些空白承兑汇票交到支行,而是留作己用。
在没有被授权的情况下,孙珩琪“借”来银行汇票专用章,通过伪造等手段,私自以阿拉山口农行的名义开具了10张承兑汇票,共计1亿元,除去贴现费用280万元外,套取贴现融资9720万元。孙珩琪将其中大部分用于归还以前挪用的公款,又将2000万元借给另外一家公司使用。
成立公司雇“法人”
2004年2月,为了方便自己“发财”,孙珩琪挪用公款500万元注册成立了铭泰公司。他知道自己是国家公职人员,按规定不能办公司,为掩人耳目,他便雇人当起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后来,他将注册资金悄悄还回支行。
铭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杨利刚对自己的地位十分清楚:他只是一个摆设,做主的人是孙珩琪。他对检察机关办案人员说:“铭泰公司2004年3月20日成立,营业执照上写的法定代表人是王芬,股东为王芬、贾某、杨某、姚某,注册资本是人民币500万元,2005年4月底,法定代表人由王芬变更为我。公司的实际控制者是孙珩琪,我和王芬的法定代表人是虚的。股东们也没有实际出资,都是孙珩琪出的钱。”
“铭泰公司工商档案上面的签名不是我的!”某公司财务部工作人员王芬没有想到,自己竟做了一年铭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芬曾在农行阿拉山口支行开过户,2001年底,她委托孙珩琪帮其办理销户手续,并出具了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此后,她与孙珩琪再也没有打过交道。
孙珩琪的贪婪到了雁过拔毛的地步。2004年12月,他将润苗公司退还农行阿拉山口支行的24.8万余元公款挪用,存入了他控制的账户中进行营利活动,案发时仍未归还。
至此,孙珩琪在担任农行阿拉山口支行副行长期间,为谋取个人利益,利用职务之便,采取虚假贷款、动用银行内部资金、开具银行承兑汇票等方法,在2003年1月至2004年11月间多次挪用公款,以个人名义供他人进行营利活动,并以后次挪用的公款归还前次挪用的公款,案发时未归还公款共计1.91亿元。此外,孙珩琪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共计20.5万元。
企图串供未果
在被“双规”期间,孙珩琪并不老实,他曾通过看管人员数次向外界传递纸条:让家人将融资协议等资料藏起来,并提醒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人注意言辞,特别是面对检察机关的问话时一定要“问一句答一句,多一句话都别说”。
后来,看管人员为“将功赎罪”,将纸条交给了侦查机关。纸条上写着:ⅹⅹⅹ,叫我同学田某某把东西放好。
顺着这条线索,办案人员很快找到了田某某,并从田某某处扣押了孙珩琪藏匿的融资协议、借款合同、承诺书、伪造的公章等,为案件的侦查打开了突破口。
法庭狡辩难逃罪责
2006年8月9日,乌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庭审中,孙珩琪对检察机关指控的所有犯罪事实均矢口否认,称自己签订融资协议以及开具银行承兑汇票等行为都属于单位行为,不是个人行为。对于公诉机关指控其受贿20.5万元的犯罪事实,孙珩琪竟然辩解道:“我原本是想把这些钱都还给当事人的,但他们不来拿。我没有故意受贿的意思。”
而银行的负责人证实,对孙珩琪为博钢融资、向企业借款、出具1亿元银行承兑汇票、开办企业以及为企业拆借资金的行为,分行、支行均不知道,是其个人行为。
法庭当庭一审判决孙珩琪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共计1.96亿元,截至案发时尚有1.91亿元公款未归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个人和公司贿赂20.5万元,受贿罪亦成立。两罪并罚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5万元。
孙珩琪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06年12月30日,新疆高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孙珩琪自导自演的“好戏”,黯然收场。
(注:文中除银行、博钢公司、铭泰公司外,部分涉案公司及人员系化名)
地理名词解释
阿拉山口位于新疆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境内,该自治州辖博乐市、精河县、温泉县两县一市和阿拉山口口岸行政管理区。阿拉山口口岸是举世瞩目的新亚欧大陆桥中国段的西桥头堡,是铁路、公路并举的国家一类口岸,有西部第一口岸之称。
监督约束缺失酿成苦果
案意
检察机关办案人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孙珩琪始终抱有幻想,希望博钢能尽快把他挪用的公款归还,自己中饱私囊又不承担风险。正是这种铤而走险的心态,导致他不断疯狂实施犯罪行为。此案暴露出的诸多问题值得深思。
首先,银行监管不力,重要的票据凭证领取使用管理混乱,银行工作人员对自己所保管的重要证章,擅自出借使用,对贷款的审查程序不到位,给孙珩琪在短时间里大肆违规操作挪用巨额公款、甚至非法出具上亿元的承兑汇票提供了可乘之机。
同时上级银行对下级银行主管业务领导的监督约束缺失,赋予其过多超出范围的权限,而内部监督机制也不到位。
那些被孙珩琪所利用,进行冒名贷款和出借资金的公司负责人,警惕性不高,明明知道孙珩琪提出的借款或冒名贷款要求不符合正常程序,却仅仅因为碍于情面或为了拉关系,而轻信于孙珩琪利用职权出具的证明材料,不加核查,不加提防,随便就将上千万元的资金出借或帮其他公司大量贷款,最终导致案发后一些公司大量资金无法收回的尴尬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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