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5日,华西都市报独家报道了“剑阁发生散在性腹泻事件”,并连续几天追踪报道。从去年12月27日首例发病到现在,时间已过去1个多月,虽然自元月15日起,当地已无新增病例,目前所有腹泻病人都已治愈,但当地政府始终没有披露导致这次事件的真正原因。当地各种说法四起,群众忧心忡忡:究竟是谁污染了我们的饮水?情况严重到什么程度?以后是否还会发生类似事件?同时心存疑惑:为什么不追究相关责任人和部门的责任?在此过程之中,县里的有关领导、有关职能部门是否存在敷衍甚至不作为?1月30日、31日,记者第二次到达事发现场采访,但遗憾的是四处碰壁。
数据
究竟多少人腹泻?谁也说不清楚
刘丽(化名)是当地的个体商人,开有休闲娱乐茶座和日用品商店。她家最先拉肚子的是16岁的女儿,然后是她和2岁的小儿子。“丈夫起先还得意地说,看来就他的身体抵抗力最强,他就没拉肚子。谁知刚过两天,他也开始拉肚子,而且拉得很凶。”
刘丽不知道是什么原因导致全家人一齐拉肚子,反正大家肚子经常绞痛、刺痛,一天要跑几次厕所。正读初三的女儿也因此不得不请假在家休养。“老人跟娃娃遭得最凶,学生娃娃拉肚子的很多。”刘丽的妹夫是剑阁中学的负责人,“他们学校1月初开始陆续有学生拉肚子,且人数众多,把妹夫吓惨了,先以为是食物中毒。”
据了解,剑阁中学刚开始有学生拉肚子时,学生在上课期间会举手示意向老师请假上厕所,后来因为拉肚子的学生越来越多,老师让要拉肚子的学生直接悄悄去厕所就是了。高二年级某班班主任向我们证实:具体有多少学生拉肚子,没有详细统计过,“但我保证,全校七十多个班,没有哪个班的学生不拉肚子。”
剑阁老县城居民上月初拨打本报新闻热线(028)86969110时说:“剑阁水被污染了,全城80%的人拉肚子。”记者第一次现场调查和走访后发现,情形没有如此严重,但也肯定不止当地官方公布的区区百余人,因为很多人腹泻了并未去医院看病——这种说法,得到了当地很多官员的认同。究竟有多少人腹泻?当地有关部门谁也说不清楚。
追“凶”
谁是腹泻肇事者?当地没有公布结论
据了解,类似这样的散在性腹泻事件在剑阁县已是第二次发生了,早在上世纪90年代中后期,该县自来水厂就有过一次饮用水被污染的经历,当年是因为剑阁县淀粉厂排放的废水污染了饮用水,致使全县居民腹痛。事情发生后,有关部门采取紧急措施,责令淀粉厂暂时关闭。在单独埋了一根排污管道、绕过取水源排污后,淀粉厂才重新开始生产运营。
那么,这次拉肚子的罪魁祸首又是谁呢?
1月30日、31日,记者第二次到达事发现场。在调查中得知三种说法。其一是,自来水厂职工偷偷使用假的消毒药品,致使老县城几万居民饮用了不洁自来水;其二是,当地一家木板加工厂违法排放大量含甲醛的工业废水污染了水源;其三是,老县城边的剑州中学排放的生活污水,导致大量市民饮用了大肠杆菌超标的自来水。
记者注意到:当地那么多人腹泻,唯独剑州中学没有学生腹泻。该校有关人员说,学校饮水和老县城其他居民不一样,“我们用的是学校自己的深井水。”
由于当地政府拒绝将省市专家组的调查结论公布出来,当地居民中的传闻便五花八门———自称在政府里有人的张某说:“水质检验结论报告出来了,说是剑阁的饮用水里含的甲醛和苯超标392倍。”而另一居民的说法是:“水里的大肠杆菌超标154倍。”
水检
普安镇饮用水质如何?官方检测“合格”
如果说剑阁县政府一点没公布相关信息,那也是不正确的。记者第二次到剑阁调查时得知,从上月24日晚起,分管副县长丁武连续几天在当地电视台发布安民公告:县卫生、环保、规划与城建三个局联合作出《关于对普安镇饮用水水质监测情况的公告》,自元月6日以来,广元市环境监测站对水样进行了多次监测检查,普安镇集中供水水源均达到国家地表水三类水水质标准;省环境监测总站对普安镇集中供水水源进行检测,检测中未检测出苯及苯系物。结论是:目前,普安镇饮用水符合国家饮用水安全标准,属合格饮用水。
为佐证这一说法,当地政府向我们提供了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元月24日作出的监测报告。但对方表示:这份报告只能看,可以摘抄,但不能带走,也不能复印。于是,我们摘抄了以下文字:在“5个地表水、1个自来水及3个企业外排废水中,均未检出苯、氯化烃等五十四种挥发性有机化合物。”“1月23日,对饮用水源水现场监测、自来水厂水处理过程的水质现场监测、自来水及城内不同位置用户的水质现场监测中,均未检出苯、氯化烃等五十四种挥发性有机化合物。”
有关专家认为,环保方面作出的报告是从环境保护的角度出发,取样点、检测方式、方法、目的,都不一样,“换句话说,不一定能找出这次散在性腹泻的原因。”
有关专家说,像剑阁老县城普安镇这次散在性腹泻事件,有关政府部门应及时向群众公布事发原因,“不说,反而会闹得人心惶惶。当然,按照我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规定,如果是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应由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向社会发布突发事件的信息。必要时,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发布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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