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网消息(记者赵颖妍 通讯员杨蕊 孟爱菊):法院判决后,某些人无视法律尊严,对已生效的判决熟视无睹,甚至“人间蒸发”逃避责任,近日,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对一名男子批准逮捕。
现年30多岁的男子齐某某,平日靠承揽一些小工程维持生活。2004年5月,齐某某承包了河东区某道附近一平房改造的部分工程,并亲自找人施工。在施工过程中,齐某某雇佣的工人陈某不慎从房顶摔下,造成高位截瘫。经法院判决,齐某某及承包给齐某某工程的开发商应共同承担对陈某的民事赔偿责任,其中齐某某负主要责任,齐某某和开发商承担连带责任。判决后,齐某某和开发商相约一同前往法院交付赔偿款,该开发商将自己拿出的2万元赔偿款交给齐某某暂时保管,齐某某乘开发商停车之机,将开发商的2万元赔偿款拿走,然后以搬家、更换手机的方法逃避责任,拒不执行判决内容。齐某某于2007年1月被公安机关抓获。河东区人民检察院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对齐某某批准逮捕,现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检察官析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该案中齐某某所涉嫌的拒不执行判决罪。在当今社会中,某些有能力执行判决、裁定的民事赔偿责任人,在收到法院判决、裁定后,怀着侥幸心理,以为只要逃离权利人和法院执行机关的视线,就可以暂时逃避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日后被发现踪迹,无处可躲时再进行赔付,殊不知这种行为已经触犯刑律,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在此,检察官提醒广大市民,要树立法律意识,做知法、懂法、守法的好公民,严肃维护法律尊严和权威,如果相互间的民事纠纷已成判决、裁定,一定要积极、及时履行,不能盲目拖延、躲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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