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力宝前董事长张海
健力宝前董事长职务侵占挪用资金案一审宣判
佛山中院最终认为,张海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健力宝集团资金人民币12074.824208万元;挪用健力宝集团资金人民币8644.678685万元。
公诉机关就被告人张海挪用健力宝828万元偿还欠款的指控,经查,张海决定健力宝集团代支付人民币828万元归还符秉三欠款是企业之间的资金往来、债权债务置换,既非张海个人挪用行为,也并非将资金挪为个人使用,不属于挪用资金行为。
昨天下午5时,佛山中院的法官来到了佛山看守所,包括法官、检察官、律师、法警在内的相关人员也要经过严格检查后才能获许进入,而苦等多时的记者以及张海的母亲和其他亲属均不获许入内。整个宣判过程大概只持续了15分钟左右,相关人员便从看守所的大门内走了出来。“15年!”记者从张海的其中一名辩护律师徐玉发那里听到了刑期。张海母亲的眼睛顿时湿润了。
健力宝前总裁张海刑事案在历经了2006年11月2日、3日、6日的第一次开庭和2007年1月18日的第二次开庭后,终于在昨天下午以张海被判15年而暂告一个段落———无论刑事案还是行政诉讼案,张海都面临了一审的败诉。但是业界借此希望达到的理清健力宝股权纠纷的目的,却并没有因此而扯清楚。记者试图通过公诉方的指控、被告方的反驳、代理人的辩护意见以及和健力宝相关的一系列的数字来梳理出一条路径———一条企业家个人和企业资本之间和平共生的路径。
-公诉方:张海职务侵占1.2亿元、挪用资金9400万元
张海职务侵占健力宝集团资金1.2074亿元用于购买健力宝股权,其中包括5000万、1600万、2000万和3474万,共四笔资金。同时,挪用健力宝集团资金9472万元用于购买健力宝股权、用于还个人向祝维沙公司的借款以及用于购买个人住房,其中包括4176万、3950万、828万和518万,共四笔资金。
关于5000万元和1600万元的职务侵占:2002年5月,浙江国投退出收购,张海联合正天科技公司共同向三水公投收购健力宝饮料厂,其中张海占10%股权,正天科技占90%股权;为此,张海利用职务之便,于2002年6月从健力宝集团划款5000万元经多次转账后支付给三水公投,又于同年12月从健力宝集团划款1600万元经多次转账后支付给三水公投,作为收购健力宝饮料厂的转让金。
关于2000万元和3473万元的职务侵占:2002年4月,张海以上海东方时代投资有限公司名义委托浙江国投收购健力宝饮料厂时,以周转资金的名义,从健力宝集团划款2000万元经多次转账后支付给三水公投,作为股权转让金。张海和正天科技在联合收购健力宝饮料厂期间,祝维沙关联公司划款15800万元给正天科技公司,用以向三水公投支付转让金,后祝维沙多次向张海追讨该款,张海于是在2003年1月、6月分别从健力宝集团划款2000万元、11万元和1463万元经转账支付给祝维沙关联公司,共计3474万元。
关于挪用9472万元资金:为向祝维沙关联公司偿还15800万元的款项,张海利用职务之便,以代正天科技公司支付借款的名义,于2002年11月、2003年1月、2003年2月、2003年12月分别从健力宝集团公司划款735万元、3000万元、36万元、405万元,累计挪用健力宝集团公司4176万元。除此之外,公诉人还指控张海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健力宝的资金用于购买股权和个人住房等,总共累计挪用资金达9000余万元。
-张海:公司行为不该我担责
张海认为,“公诉方的指控在证据方面矛盾,证据采集不完整,证据使用带有‘有罪’推断的倾向性。公诉人多次使用证人祝维沙、张金富的证言,但更多次使用原始书证,经过庭审可以清楚看到二人的证言与检察机关所调取的相关文件的内容完全矛盾。把我与三水正天画等号,认为其被我控制,公司行为就是我个人行为,都是缺乏事实依据和完全错误的。我本人只是三水正天占40%股份的股东,正天的法人代表和董事长是叶选基,其他两个股东祝维沙和叶红汉的股份加起来是60%。如果认为三水正天的行为就是我的个人行为,那么我就不会在2004年8月,在未到场的情况下被非法召开的董事会罢免。从法理和常理讲,我不可能罢免自己”。
-律师:张海和正天科技公司是两个不同的主体
有证据证明,无论是正天科技还是健力宝集团公司,都承认1600万元是它们两个公司之间的业务往来款,是正天科技公司收到的此款,而非张海个人收到此款;在公安机关委托对正天科技公司的审计中,也认定5000万元是由正天科技公司划给三水公投,作为正天科技公司的收购款而不是张海个人的收购款。
最明显的事实是:2004年11月,三人将股份转让给汇中天恒后,祝和叶分别从受让方获得了超过一亿的收益,而张海呢?不但任何收益没有,甚至连作为必要转让条件的深足所有权也没有拿到。
审判结果
张海被认定两项罪名成立
佛山中院经审理后认为,公诉机关就被告人张海挪用健力宝828万元偿还欠款的指控,经查,张海决定健力宝集团代支付人民币828万元归还符秉三欠款是企业之间的资金往来、债权债务置换,既非张海个人挪用行为,也并非将资金挪为个人使用,不属于挪用资金行为。对公诉机关指控张海挪用健力宝集团资金828万元用于归还个人对符秉三的欠款一项,不予认定。除此以外,佛山中院基本认同了公诉机关作出的所有指控。
佛山中院最终认为,张海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健力宝集团资金人民币12074.824208万元;挪用健力宝集团资金人民币8644.678685万元。
在判决书中,佛山中院认为,张海在健力宝集团任职董事长、总裁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且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侵占、挪用的资金均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公诉机关指控张海犯职务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成立。虽然张海曾检举他人犯罪线索,但尚未查证属实,不能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据此,佛山中院作出一审判决,以被告人张海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由于张海2005年3月24日已经被羁押,因此刑期至2020年3月23日止);位于广州市东山区大通路花园一街27号、广州市番禺区钟村镇祈福新村豪庭西路12号的两处房产的拍卖所得以及张海两个账户中50009.84元及37526.82元存款予以追缴,发还广东健力宝集团有限公司。其余尚未缴获的赃款,继续追缴后发还广东健力宝集团有限公司。
据《广州日报》
财经追踪
张海表示上诉
“被告人张海因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因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两罪合并执行15年。”昨天下午5点,当法官在看守所向张海宣布了判决结果后,张海当即表示要上诉。
一直以来,和健力宝有关的事情总是让人出乎意料。昨天下午3点半,原定在广东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进行宣判的张海刑事案,临时通知改在了佛山市看守所进行宣判;而这样一来,除了法官、公诉人、代理人以及被告本人等和案件审理有关的人员外,家属和媒体则均被拒之门外。
“这样的宣判方式我从来没有听说过,更没有经历过。”昨天下午4点,还在看守所门口等待进门的张海案的代理律师张民表示,按照法律规定,无论案件本身是否公开审理,宣判都应该是公开进行的。“而进出看守所的程序之严格,大家是可以想象的,因此改在看守所宣判,无疑也就造成了不公开的效果,”张民强调说,“既然是这样的宣判方式,我对判决结果也不看好。”
据律师张民介绍,法院昨天对张海刑事案所做出的判决,几乎采纳了开庭审理时公诉人所提出的全部诉讼意见,而对两次开庭中辩护人所提及的辩护意见却并未涉及。对此,张民表示,对判决书不服的理由主要有四点。
“第一,判决书认定收购健力宝的行为是正天科技公司所为,这一点在庭审时我们也做了充足的辩护,但是法院同时认为正天科技公司是一个虚假公司,因此收购行为应该由公司的股东本人负责;第二,就算正天科技公司是一个虚假公司,而正天科技公司的股东有3人,分别是叶红汉、祝维沙和张海,法院却认为要由个别股东负责,也就是由张海一个人负责;第三,法院认定张海职务侵占1.2亿,但是却只字未提这1亿多资金的去向、落在哪里、如何追回和收缴;第四,也是最重要的一点,法院认为正天科技公司是由张海个人控制的公司,因此要由张海个人负责,但是早在2004年8月,正天科技公司就免去了张海健力宝集团董事长的职务,如果正天科技公司是由张海个人控制的,他又怎么会免去自己的职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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