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均工资提高职工实惠更多
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劳动保障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天津职工平均工资,将作为下一年度本市职工缴纳各种社会保险费,享受福利待遇的计发基数。市劳动保障部门公布的2006年全市职工社会月平均工资,也是2007年全市职工养老保险、工伤保险、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工资福利等依据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的相关待遇的计算基数。
参加我市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单位和职工,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最低、最高标准仍然按照市劳动保障部门已经公布的《关于2007年度单位和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数的最低和最高标准的通知》执行。
2006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1895元,与2005年的1683元相比,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增长了212元,提高了12.6%。2006年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2370元。这样,随着2006年全市社会平均工资标准的提高,2007年本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将随之有所提高,而以2006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和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的2007年全市职工养老保险、工伤保险、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工资福利等项待遇将随之有大幅度提高,职工群众将比2006年得到更多实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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