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条例十大看点
●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化法制化
●鼓励节约土地,开发利用地下空间
●确立编制和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告制度
●规范确认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行为
●确立了土地权属实行统一登记制度,建立统一的土地登记簿
●建立建设项目竣工土地验收制度
●明确了本市土地和房屋权属登记合一性
●设立了非耕地上取土经营许可证制
●设立了宅基地转让双禁止规定
●建立土地整理储备机制
经市人大常委会日前通过的新修订的《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将于3月1日起开始施行。昨天,市国土房管局召开了宣传贯彻《条例》会议。
重新修订的《条例》,突出了国家近年来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保护耕地的有关规定精神,重点规范了十个方面内容。
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化法制化。《条例》强调各级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情况负总责;法定耕地保护责任制。
鼓励节约土地,开发利用地下空间。通过立法,鼓励开发利用地下空间,据悉这在全国属首次提出。目的是以此导向,调动全社会单位、公民自觉节约用地的积极性。
确立编制和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告制度。以此督促政府加强规划的实施管理,维护土地规划的严肃性,提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权威性。
规范确认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行为。为了明晰土地权属,减少土地纠纷,保持土地权籍信息的完整,《条例》第二十条对尚未取得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证书、或者收购整理储备土地涉及需要改变两个以上所有人和使用人原有证载面积的,规定在“确认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应当进行界址认定”。界址认定法定化在全国是首创。
确立了土地权属实行统一登记制度,建立统一的土地登记簿。《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对国家土地登记制度做了进一步细化,明确了全市土地权属实行统一登记,建立土地登记簿的规定,首次确立了土地登记簿的法律地位。
建立建设项目竣工土地验收制度。为了严格监管建设项目用地是否按照审批内容或合同约定的用地用途、面积、界线、期限、用地条件等实施建设,进一步规范本市国有土地建设项目审批后的行为,《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了建设项目竣工后土地验收制度。经验收不合格的,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土地登记。
明确了本市土地和房屋权属登记合一性。《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土地上已建成房屋的,在申请房屋权属登记的同时办理土地权属登记。这样做便民、高效、安全,对进一步加强房地产权属管理具有重要的意义。
设立了非耕地上取土经营许可证制。为了保护土地资源,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了非耕地取土经营许可制度。
设立了宅基地转让双禁止规定。考虑本市地少人多的情况,农民一旦失去住房及其宅基地,将会丧失基本生存条件,影响社会稳定,因此,《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禁止村民将宅基地上建设的住宅向城镇居民出售;禁止城镇居民购买农村宅基地。
建立土地整理储备机制。法定土地整理储备机制有三个重要作用:一是增强政府对土地市场的调控力度,通过土地收购、收回、储备和有计划地投入市场,既充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又可维护房地产市场正常秩序;二是完善土地供应方式,将现行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毛地出让”,改变为“净地出让”,有效地增加土地成本的透明度;三是平衡政府对土地的投入和增值收益,改变土地增值收益流失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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