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你知道《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立法依据和适用范围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了《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因此,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土地的保护、开发、利用、经营和管理活动。
2、各级人民政府在土地管理方面有那些责任?
答: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土地管理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负总责。
3、你知道我市土地管理行政职能划分吗?
答: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市土地管理和监督工作。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是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区、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下,负责本辖区内土地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指定区域内土地管理工作。
4、本市土地管理实行那些制度?
答:本市加强土地的规划和调控,建立健全土地管理制度,严格耕地保护,科学用地、集约用地,切实保障农民权益,促进人与自然相和谐。
实行土地用途管制、耕地保护责任制、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土地登记、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和土地整理储备等制度。
5、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怎样发挥土地执法监察队伍作用?
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切实加强土地执法监察队伍建设,提高执法监察人员素质,强化土地行政执法责任制,依法查处各类土地违法案件,及时有效地纠正和处理各种土地违法行为。
6、《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怎样规定地下空间问题?
答:本市鼓励节约土地,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利用地下空间进行各类建设,应当符合城市规划。
7、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原则是什么?
答: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应当坚持科学发展观,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和资源保护的要求、土地供给能力和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保证土地的保护、开发、利用与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
8、你知道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批程序吗?
答: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国务院审批。
区、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区、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区、县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区域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9、你知道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批程序吗?
答: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调整,由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国务院同意后组织编制,并按照原批准程序审批。
区、县、乡、镇和区域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调整,按照原批准程序提出申请,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组织编制,并按照原批准程序审批。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调整,必须确保上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各项用地控制指标不变。
10、编制和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听取意见的方式有那些?
答:编制和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采取论证、公示或者听证等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
编制和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报上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批准后,组织编制的人民政府应当在六十日内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部分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