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网消息(记者刘雁军 通讯员晁振源):记者从天津市劳动保障监察总队获悉,为进一步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加大维权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力度,及时受理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行为的举报投诉,3月6日,市劳动保障监察总队主要负责人将通过12333电话,直接受理群众反映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举报投诉。
据了解,自2006年3月1日以来,市劳动保障电话咨询服务中心的12333咨询服务电话,增加了受理举报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功能。一年来,先后受理群众举报投诉电话1157个。其中,由市劳动保障监察总队直接立案调查467件,转21个区县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查处690件。
据介绍,在受理群众举报投诉案件中,反映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执行本市最低工资标准、未按规定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违反规定严重超时加班、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等问题占80%。一年来,根据群众举报投诉提供的线索,由市劳动保障监察总队直接查处的案件467件,涉及劳动者12.5万人。责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5113份,追发拖欠劳动者工资872.6万元,为3929名劳动者补缴了社会保险费,责令用人单位退还劳动者抵押金42.8万元。对严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行为的用人单位依法下达整改决定书165件,下达处罚决定106件。
为了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让用人单位更加注重维护职工的利益,及时解决劳动者反映的问题,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投诉的内容包括:1、用人单位违反录用和招聘职工规定,招用童工、收取抵押金;2、用人单位违反有关劳动合同规定,拒不签订劳动合同;3、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安排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禁忌劳动、未对未成年工进行健康检查;4、用人单位违反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超时加班加点、强迫加班加点、不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5、用人单位违反工资支付规定,克扣或无故拖欠工资、拒不支付加班加点工资、拒不遵守最低工资保障制度规定;6、用人单位违反社会保险规定,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7、职业中介机构违反职业中介有关规定,提供虚假信息、违法乱收费;8、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等侵犯其其他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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