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网消息(记者刘雁军 通讯员晁振源):2月25日是春节过后上班的第一天。上午9点,记者到天津市劳动保障监察总队采访看到,在能容纳20多人的办公室里,只有8名执法人员在伏案工作。市劳动保障监察总队有关负责人的解释打消了记者的疑惑:“每年春节过后,劳动者举报、投诉最多的就是反映用人单位不按照规定支付加班工资问题,为了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刚一上班,我们执法人员就去用人单位日常巡视检查去了,主要督促用人单位落实节日加班后,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问题。”
上午10点,记者随同劳动监察人员先后到坐落在河北区、河西区、和平区的6家饭店执法检查。当执法人员问到某饭店负责人春节加班后如何支付员工的加班工资时,这位负责人说:“春节7天太忙了,大家一天也没有休息,我们准备让他们倒休。”针对这位负责人的说法,执法人员指出,按照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计算劳动者加班工资时,春节7天加班是由两个部分组成的。即法定休假日和休息日。所谓休息日简单地说就是双休日,它是常规的休息时间。而法定休假日,也就是我们所说的节假日。在我国法定节假日包括“元旦”、“五一”劳动节、“十一”国庆节和春节。两者性质不同,支付的加班工资标准也就不同了。法定休假日加班的,企业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工资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的应首先安排其补休,补休时间应等同于加班时间,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工资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进一步说,在春节后4天加班的劳动者,是补休还是支付加班工资由企业自行决定。这位负责人听后表示,前3天加班,一定按照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据介绍,每年春节期间,一些特殊行业由于工作和生产任务的需要,他们只能放弃与家人的团聚坚守在工作岗位上。按照《劳动法》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对于春节期间加班加点的劳动者,付出劳动后应该得到劳动报酬,但是,有的用人单位错误理解国家的有关规定,不能按照规定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使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25日一天,市劳动保障监察总队先后检查21家用人单位,纠正违法行为16件。
市劳动保障监察总队负责人强调,用人单位不能强迫劳动者加班。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如果用人单位违反了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动者有权拒绝加班,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对用人单位严肃处理。劳动者发现用人单位在节日期间不按照规定支付加班加点工资的,可拨打市劳动保障监察总队的举报投诉电话:12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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