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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腐败与国际接轨
中国反腐败格局发生重大变化的另一个重要表现就是,中国的反腐败已经与国际接轨。“反腐败与国际接轨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履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成员国的义务;二是加强国际合作;三是借鉴国际上预防腐败的先进经验。”《制度反腐败论》作者、中国社科院博士后许道敏介绍说。
中纪委副书记干以胜在新闻发布会上明确表示,组建“国家预防腐败局”是认真履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所规定的义务,是落实公约的一个具体举措。据许道敏介绍,2005年10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了我国政府签署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公约强调了“更加高效而有力地预防和打击腐败”的反腐败宗旨,创设了腐败犯罪所得资产的追回措施,规范了反腐败的国际合作内容和方式,包括司法协助、引渡、被判刑人的移管、刑事诉讼的移交、执法合作、联合侦查和特殊侦查手段等条款。
“国家预防腐败局成立后将会依照国外成功的有效经验来运作。”许道敏认为,“外逃贪官被遣返回国受审,是典型的国际合作。随着反腐败国际合作的增多,中国的反腐败正在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和做法。以美国为例,尽管美国官员中的腐败行为仍时有发生,但美国严密的制度对预防和减少公职人员职务犯罪发挥了重要作用。重要的是关于财产申报的规定。美国于1965年颁布了《政府官员及雇员道德操行准则》,对各类高级官员及其配偶、子女的财产申报作了规定。1978年美国国会又颁布了《政府行为道德法》,1989年修订为《道德改革法》。对财产申报问题作了全面而系统的规定,堪称财产申报立法的典范。此外,美国《廉政法》也规定政府有关官员必须填写财产和收入申报,逾期不报,将被司法部起诉。而纵观美国的廉政立法,大多是预防性规定,而不是惩罚性规定,是一个以事前防范为主的廉政立法体系。这反映出美国社会对治理腐败的基本态度是避免腐败事件的发生,防患于未然。这对我们很有启发和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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