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专家:
职业打假“越权”
天津商学院法学院副院长齐恩平教授表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的消费者为“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个人。可见,作为消费者,一要有为生活消费需要的目的,职业打假人以获取双倍赔偿为目的“知假买假”,显然不具备法律界定的“消费者”的要求,从法源上看,就不能称之为“消费者”,同样也不能援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来寻求保护。
齐教授认为,如果说从社会公益角度来说,职业打假人“知假买假”,对市场具有一定的净化作用。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价值看,职业打假人的行为有利于实现社会的公平价值和秩序价值,是代社会讨回公道和公平。同样,当他们举报的问题产品被工商执法部门查抄后,商家可能就不会再出售类似的问题商品了,这对普通消费者来说也是一个好消息。
不过,司法机关对“职业打假案”的处理也很不一致,职业打假人“知假买假”并向法院提起诉讼后,有的胜诉了,有的则败诉了。齐教授分析,如果职业打假人最终得到法院的支持,首先起诉费用会由败诉方承担,另外购买产品的相关必要费用以及路费、误工费等都会得到一定的补偿。那么有人不禁会发出疑问,如果长此以往的话,他们会不会得不偿失?齐教授分析,从个案来看,可能这些补偿有时很难与他们打假维权所付出的时间和金钱画上等号,但是从他们的“职业”生涯来看,则不能没有必要的炒作。
齐教授提出,不好的东西人人喊打本无可非议,但是类似职业打假人的行为显然超越了法律给予的权限。在这种情况下,他应向商业执法部门举报,由执法部门对不法商人进行处罚,个人不应钻法律的空子,自行对商人进行“制裁”。但是,法的价值是推进法不断演进的动因,是法逐步完善的内在根据。因此齐恩平教授呼吁,在立法上应尽快将以索赔为目的的“知假买假”者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范围,以便在司法实践中处理此类案件时有明确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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