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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征收?按面积还是按价值?
虽然坊间流传物业税征收范围可能为120平方米以上房产,但这一说法并没有得到有关官方人士的证实。财政部有关人士曾向媒体透露,税基、税率、税赋的调整,以及具体征管模式的运作,都需要相当长的时间进行磨合。
记者了解到,在日本,政府制定了相当完善的税收调节政策,在住房持有环节征收不动产税,以调节住房占有的优劣和大小,物业税每年征收,税基按评估值的80%计征,税率为1%。
在去年建设部做的有关住房、住房制度改革和房地产市场专题调研中,曾专门做了“合理引导住宅建设和消费课题报告”,建议加快研究制定引导合理消费的经济政策,通过税收、价格、信贷等经济杠杆,鼓励购买小套型、功能良好的经济适用住宅。远期在持有环节也进行相应的调节(增设物业税),使消费自觉趋于合理,并提出符合“90平米以下”和“第一套自住房”条件的,免征收物业税。
尽管目前开征物业税的条件看来已经基本成熟,但其仍然正处于设计的过程之中,具体如何征收,尚需进一步研究。
“从理论上讲,不外乎三种方式:一种是规定每个家庭免多少面积,超出的部分才征税;另一种是按照一个人头免多少面积,超出的部分才征税;第三种是按照大户型来征税,超过一定面积的户型才征税。”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副会长兼秘书长柴强对《中国经济周刊》表示。
在柴强看来,出台物业税,就是把过去按照面积、等级来征税,改为按照价值来征税,例如,一个人如果拥有3套小面积住宅,那么税务部门将会根据他累加的房产价值作为计税额,而不管其是否面积大小。这就避免了一些人购买多套小户型,一样可以逃税的弊端。
其实,早在两年前,由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主要负责撰写的《中国房地产税收政策研究》,也认为房地产保有税要按评估值征税,使多占财产的人多纳税,这符合税收的纵向公平原则。同时,随着房地产价值的上下浮动,评估值也会相应调整,这也体现了横向公平的原则。
“最大的难题还在于,这么多年,我国税收的收入功能突出一些,而作为经济杠杆的调节作用不明显,房地产方面的许多税就是这样,比如土地增值税,以前就是采取按照营业额预征的做法,作用没有得到很好的发挥,变相成为了一种营业税。”柴强秘书长对《中国经济周刊》说。
资料:海外如何征收物业税
物业税本质上是对不动产占有(不一定是所有)课征的财产税。各国房地产保有税的名称不尽相同,有的称“不动产税”,如奥地利、波兰等;有的称“财产税”,如德国、美国、智利等;有的称“地方税”或“差饷”,如新西兰、英国、马来西亚等;中国香港则直接称“物业税”。尽管名称不同,但在很多国家都是比较成熟的地方主体税种。
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开征物业税的目的是筹措地方财政收入,满足地方支出的需要,即属于财政型的物业税;不过我国台湾地区开征物业税的目的则是想通过该税种,提高不动产占有成本,从而促进不动产的流动和更有效的利用,提高不动产的供给量。
总的来看,物业税的设计存在以下特点:
从税基看,分为对全部财产征税(净财产税)和对特定财产征税(土地税、房屋税)两种情况。如丹麦对土地评估值课征土地税,对建筑评估值课征劳务税,对超过免征额以上的财富课征净财富税;俄罗斯则只对财产总价值课征财产税。
从计税依据看,大多数国家和地区以财产估定价值或核定租金为计税依据,如美国、丹麦、埃及、百慕大等;也有国家以资本净值或重置费用为计税依据的,如斯里兰卡的净财产税,韩国对建筑物开征的财产税以重置费用为依据;少数国家还以房地产面积为计税依据,如波兰、捷克、以色列等。
观点物业税,今年能征吗
主持人:
《中国经济周刊》记者渐鸿
嘉宾:
柴强 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副会长兼秘书长
杨崇春 中国税务学会会长
董藩 北京师范大学房地产研究中心主任
《中国经济周刊》:目前物业税开征是不是“万事俱备”,各方面条件都已经成熟?
柴强:当前房地产税收体制不合理。涉及房地产的税费比较繁杂,费多税少,主要问题是,房地产流通、保有环节税负不均衡,房地产的税费集中在流通交易环节,保有环节成本低,不利于发挥税收对市场的调控作用。所以,开征物业税是势在必行的。
物业税是一个良税,我非常赞成开征物业税。有关部门应当加大正面的宣传,不要给老百姓造成“又要征税”的误解,更不能望文生义,曲解国家的政策取向。尽管目前开征物业税的条件已经基本成熟,但其仍然正处于设计的过程之中,具体如何征收,尚需进一步研究。
杨崇春:一部分人认为已具备开征物业税条件:首先中央文件已明确要开征物业税;其次社会居民积累私人资产的能力不断增强(即有开征的物质基础);三是税务部门有多年的管理房地产税的经验;四是有利于调控房地产市场等。也有一部分人认为目前尚不具备开征条件:一是土地制度滞后;二是房产登记制度、评估制度未健全;三是征管难度大,包括土地等级的划分、减免规定、自用与经营以及城市与农村的区分、房地产税费的关系等。这些一时难以解决。
为此,诸多问题未弄清前,开征物业税要慎重,应分步实施,可先全面恢复征收房地产税;加快费改税步伐;待条件具备时再开征统一规范的物业税。
董藩:以物业税为代表的保有环节税种的出台是历史的必然,尽管物业税的征收涉及很多争议、也很难操作。建设部的表态意味着该项决策已经纳入了议事日程,其对房地产市场的影响将是比较明显的。当然,在税种未出台前,这种影响主要表现为对预期的干预;出台以后的影响,则取决于实际税收压力的大小。我认为,“十一五”期间物业税会出台。
《中国经济周刊》:物业税开征能否抑制房价,达到房地产调控的目的?
柴强:开征物业税,实际上是增加了持有房地产的成本或者说增加了房地产使用成本,会使房地产自用需求者倾向于购置较小面积的房地产,并会抑制房地产投资和投机需求,从而会使房地产需求减少,导致房地产价格下降。对于收益性房地产来说,物业税会减少房地产的净收益,从而会直接导致房地产价格降低。
董藩:如果购买小户型,不征税,甚至可能有补贴,买大户型的话,要征税,户型越大,征税的比重越高,这样每个消费者除了要考虑一次性的购买成本外,还不得不考虑终生的持有成本,就会回到相对理性的决策上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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