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7十大待解法律问题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在完善社会维权机制、解决消费权益纠纷、打击侵害消费者权益违法行为、提高消费者依法维权意识以及促进消费维权运动蓬勃发展等方面发挥了很大的作用。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受《消法》起草时理论和实践不足的影响,一些问题逐渐显现出来。近几年,每年都有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提出修改《消法》的建议,不少专家、学者也在积极呼吁修改《消法》,进一步完善消费维权制度,增加执法的可操作性。
一、实施应变性问题。目前《消法》的适用范围是《消法》执行中遇到的一个突出问题。医疗、住房等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这些领域的性质也在发生变化,很大程度上采取了收取费用提供服务的经营方式,具备了经营的特征,这些领域的经营行为应当适用《消法》的一般原则。但由于实践中对此存在很大争论,严重限制了《消法》的作用。
二、权利范围问题。《消法》以法律的形式赋予消费者9项权利,使消费者在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能够凭借法律的力量,维护自身的权益。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营销方式的变化,特别是网络经济的出现,仅仅9项权利已经不足以保护消费者,或者说,消费者受到损害的权利已经超出了9项权利的范围,这里面非常突出的是消费者的隐私权。因此,有必要扩大《消法》保护消费者权利的范围。
三、行政保护体制问题。现行《消法》对行政方面的规定容易造成职权分离、多头管理、相互推诿、无人负责的状况。从提高行政监管的效能和降低行政成本两个方面看,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行政监管权应当相对统一。
四、维权途径问题。现行《消法》为消费者提供了5种维权途径,但是这5种途径都不能有效地发挥作用,严重地影响到消费者权益的落实。
五、举证责任和费用问题。目前《消法》中对于发生消费纠纷时的举证责任没有做专门的规定,按照消费纠纷属于民事纠纷范畴的推论,消费纠纷应当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但是应根据消费纠纷的特点,按照举证责任与举证能力相适应的合理原则,确立体现保护弱者、倾向于消费者一边的举证责任制度。
六、赔偿主体问题。目前,《消法》对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发生后的赔偿主体做了规定,但是,这样规定也容易造成对《消法》的歧义,认为消费者因瑕疵商品受到损害时,只能向销售者求偿。为此,应在规定销售者负有承担先行赔偿义务的同时,明确消费者对赔偿主体的选择权。
七、民事责任的落实问题。目前,经营者以种种理由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消费者要求的现象普遍存在,造成《消法》规定的赔偿责任难以落实。
八、行政执法措施问题。目前《消法》缺乏对执法措施的明确规定。一是对行政机关查处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没有明确其可以行使哪些调查手段。二是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发生后,为了控制危害范围、降低危害后果,行政执法机关需要采取一定的应急手段。
九、消费纠纷的诉讼程序问题。目前,消费诉讼主要是由消费者个人提起,而且没有适用于消费者群体诉讼的程序,这种诉讼制度已经不适应消费者维权的实践需要。
十、行政处罚条款不全问题。《消法》第三章对经营者的义务做出了规定。但是,现行《消法》中对若干经营者的重要义务都没有设定违反义务的行政处罚条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