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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提出起草动议起历时14年,期间经过反复酝酿、修改和审议,《物权法》3月16日上午终于在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获得高票通过。该法第四条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对公私财产进行平等的法律保护,是《物权法》最引人瞩目之处。
孟子有言:“若民,则无恒产,因无恒心”;中国古代政治家管仲也说,“有恒产,方有恒心”。其意都是指个人有了受法律保障的财产,才能对政府和国家有恒久的信心。这里所说的“恒产”,是一种可以让人获得心理安全感法律上认可得到社会承认和保障的私有的物质财产。拥有“恒产”,是公民行使其他社会权利的基础,在某种意义上也是公民身份的一种确认。
改革开放近30年来,我国发生了巨大的社会变迁,私有经济得到了长足发展,私人资本已经成为社会财富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成为社会稳定的一股重要力量。而随着人们拥有的私人财产的日益增多,用法律保护自己财产安全的愿望也越来越迫切。《物权法》出台之前,由于缺少明确的法律规定,私人资本长期处于“不安全”状态。无“恒产”当然也就无“恒心”,于是,资本和利润源源不断地流向境外,企业主和子女争相移民它国,企业短期行为此起彼伏;一些人以“社会公共利益需要”为幌子,借政府公权力之手违法征用农民土地、滥拆城市居民住房的恶性事件时有发生。《物权法》确立的物权排他性观念和充分保障物权的观念,实际上就是法治的观念和依法行政的观念。《物权法》对我国改革开放以来诸多既有制度进行了确认,在给人们“恒产”的同时,也使人有了“恒心”,有利于进一步激发人们创造财富的积极性,更加坚定民众对改革开放的信心。
当然,共产党人的社会理想,是让每一个人都有“恒产”,让所有的人都有“恒心”。虽然,实现这样的社会理想,需要一个漫长而艰辛的过程。正因为如此,《物权法》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与对不同物权主体给予平等保护是有机统一的。不“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就会背离我国经济制度的性质;不对不同物权主体给予平等保护,则有悖市场经济原则,最终损害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
需要强调的是,在私有经济法律地位确立的同时,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越来越大的贫富差别致使社会矛盾不断产生和激化,长此以往,必然导致对私有财产保护的纸上谈兵。因此,在保护私有财产的同时,应当采取切实可行的手段遏止贫富差距的进一步扩大,同时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保障贫困者的生存权,最终走向共同富裕。唯有如此,才能使现有的“恒产”者消除顾虑,永远保住其“恒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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