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网消息(记者赵颖妍 通讯员郭学文):2005年5月7日晚,现年23岁的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经过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理工大学主教学楼南配楼下的水泥小道,被该楼坠落的玻璃击昏,造成被上诉人鼻面部自左侧鼻梁处斜向右上越过1/3指处至后侧并与下睑处伤口相连,鼻梁伤口约5cm,鼻骨暴露。右侧面部外伤,右侧颧骨皮开放性伤口长达4×5cm,第31牙脱落、骨根折断不能再植。现被上诉人出院,脸部仍留下明显疤痕,对被上诉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并有可能对被上诉人今后的就业、生活造成一定影响。
原判认为,公民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判决天津理工大学赔偿被上诉人张某医药费8885.8元、住院伙食补助150元、被上诉人张某的父母的交通费1251.4元、住宿费1040元、被上诉人张某母亲误工费900元,共计12227.2元。判决后,上诉人不服,以被上诉人未登记进入校园,并停留在不应停留的地点,是造成被上诉人被坠落玻璃划伤的根本原因,故被上诉人应负主要责任。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被上诉人对此起损害案承担主要责任。
经一中院审理认为,上诉人所有的主教学楼南配楼玻璃坠落造成被上诉人面部受到伤害,上诉人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原判对此作出的认定是正确的。至于上诉人称,被上诉人未经登记进入上诉人校区,并停留在不应停留的地点,是造成被上诉人被坠落玻璃划伤的根本原因,对此上诉人应负主要责任的上诉理由。因上诉人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该理由成立,且被上诉人未经登记进入上诉人校区,与被上诉人受到人身损害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故上诉人该上诉理由,法院不予支持。
至于上诉人称原审判决上诉人赔偿被上诉人父母的交通费、住宿费及被上诉人母亲的误工费均没有法律依据。因被上诉人受伤害住院治疗时为外地来津上学的学生,其父母前来护理是正当的。原判判决上诉人赔偿被上诉人父母的交通费、住宿费及被上诉人母亲的误工费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以维护。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法院不予支持,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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