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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醒
分娩期并发症问题
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实施〈天津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合并严重内科疾病”是指以下情况:合并心脏病伴心功能不全;合并急性肝炎或慢性肝炎活动期、急性脂肪肝;合并高血压伴先兆子痫、子痫;合并重度贫血(血红蛋白低于6g/dl);合并重度血小板减少(血小板计数小于5万/mm3);合并甲状腺功能亢进或甲状腺功能减低;合并肾脏疾病伴肾功能不全。
自然、药物流产问题
参保人员发生的人工流产医疗费,按《关于实施〈天津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第三条第二款第一项的流产的支付标准定额支付;发生自然流产或实施药物流产的医疗费用,比照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实施〈天津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的流产的支付标准(260元)限额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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