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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管辖权异议成立的案件不收费
根据现《办法》,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而异议成立的,收取受理费50元。根据新《办法》,如管辖权异议成立,法院退还案件受理费。
十五、部分二审案件不收费
根据现《办法》,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理权异议的二审案件也要收取50元案件受理费。
根据新《办法》,当事人不需交纳上述案件受理费。
十六、明确诉讼费“免、减、缓”情形
根据现《办法》,交费确有困难的当事人被列入一项。这种“混列”的情况令法院具体操作困难,实际情况均由法院自行判断。根据新《办法》,交费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按照免交、减交、缓交的情况分别列出,便于法院操作,特别强调诉讼费用的免交只适用于自然人。
解读新《办法》将诉讼费“免、减、缓”的情形加以细化、明确。
对于无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低保、特困、五保对象等,都纳入到免交诉讼费用的范围;因自然灾害等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当事人,优抚、安置对象等,可申请司法救助,人民法院准予减交诉讼费用时,减交比例不得低于30%;当事人申请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用的,经人民法院审查,符合规定的,立案时应准许当事人缓交诉讼费用,缓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案件的审理期限。对在立案时允许当事人缓交的诉讼费用,审判人员应及时催交或视案件具体情况继续缓交、减交、免交措施。但法院在立案时不采取减交、免交诉讼费用的方式进行司法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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