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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破:中院指定异地审理
汪华富的痛苦、徐金庚的摸索,都通过行政庭季度例会进入台州市中院行政庭的视野。
“法院的每一分钱都是政府的财政局给的,法院每进一个人都必须通过政府的人事局。”人、财、物归政府管,政府的干预不可避免。
2002年3月,台州市中院研究室副主任陈崇冠,出任市中院行政庭庭长。在当年3月的例会上,基层行政庭遭遇行政干预的痛苦和无奈引起他的注意。
两个基层行政庭庭长开玩笑说“干脆行政案件都交换审”,这让陈崇冠开始思考能否异地交叉管辖。
陈崇冠回想起曾在研究室关注过的一起台州境内的行政诉讼案。
2001年1月20日,临海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提起诉讼,状告临海市城关镇人民政府任免该公司负责人。台州市中院受理此案,并将案件移交给辖区内的三门县人民法院审理,最后三门法院判定政府败诉,要求政府撤销对企业人事任免的决定。
这让陈崇冠看到,案件移到异地审理已有先例,只不过不常用。而且,在当地难办的案子,移到异地就能审理,且能做出相对公正的判决。
在临海案件中,台州市中院将案件移交给三门法院管辖的依据是行政诉讼法第23条: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也可以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判。根据法律规定,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可由中级法院审理。
等厘清了法律依据以后,2002年6月,陈崇冠召集9个基层法院行政庭有关人员在台州市所辖的临海市牛头山开会。
陈崇冠对大家说,法官在没有压力的前提下审理案件,才能做出公正的判决。在现行体制下,将行政案件异地交叉管辖可以很大程度上为法官减压。
当时,尽管一些法官对异地管辖的法律依据还存有疑虑,但大家都赞成中院这么做。
会议结束后,陈崇冠让9个基层法院的行政庭庭长不再受理可能会被干预的行政案件,让其告诉原告到台州市中院起诉,再由市中院指定其他基层法院审理。
没有文件、没有简报,2002年7月,台州市中院悄悄地启动了行政案件的异地交叉管辖。
“当时,我都已经做好被撤职的准备了。”陈崇冠说,他打算先干半年,如果不行就退回来。
实施之初,为了不跟当地政府冲突,一些基层法院将所有的行政案件都交给中院。这种情况下,陈崇冠很快划出一条界线:基层法院只能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被告或有10名以上原告的行政案件,交给中院进行异地审理。
异地交叉管辖的最初搭配是固定的,不久,两地政府就开始到对方的法院活动,行政干预也随之而来。陈崇冠就将固定搭配改为随意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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