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定罪法院出现两种观点
但是,当此案以“聚众淫乱罪”起诉到法院后,却出现了两种针锋相对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网上“裸聊”社会危害明显,应该追究其组织者的刑事责任。而另一种观点则认为,目前我国法律中,对网上“裸聊”的组织者应以何罪名追究刑责并没有明确规定,按照“法无禁止不为过”的原则,不应追究“裸聊”组织者的刑事责任。所以法院对此案也采取了非常慎重的态度,一直没有公开审理。
对此,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公诉处副处长、法学博士王新环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目前“裸聊”的动机、目的主要有三种情形:一是填补精神空虚;二是以牟利为目的,为吸引网站人气和点击数,以吸引广告;三是实施违法犯罪,以“裸聊”诱惑为手段,搞网络诈骗和实施其他网络犯罪,以获取非法利益。
王新环表示,对“裸聊”进行打击面临着不少法律上的难题。《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传播淫秽物品定罪处罚虽不以牟利目的为限,但司法实践中对于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时,仍需要有一定数量的要求。因此,进入聊天室的人数、点击率、浏览率等是重要的处理依据,但没有刻录的淫秽画面事后的不可再现性,使得这些视频信息是否为淫秽物品的鉴定成为难题。此外,按照聚众淫乱处理,也存在法律上的障碍。
检察院撤回起诉
最终,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经过召开专家研讨会,并反复研究,于不久前撤回了起诉。
王新环表示,“裸聊案”提醒我们:我国刑法关于“传播淫秽物品罪”的行为是犯罪的规定,已经滞后于现实情况的发展变化,已经不适应惩治此类犯罪的需要。在加大打击网络色情力度的同时,应尽快完善立法。
“裸聊”该如何定罪?
今年2月,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专门就网上“裸聊”是否应该追究刑事责任召开专家研讨会。各方专家就此发表了不同观点。
交锋一
是否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
有关专家认为,按照《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有关规定,“裸聊”构成了传播淫秽物品罪。
而参加研讨的反方观点则认为,如果认定本案构成观点一所说的传播淫秽物品罪,就要求该行为必须有物品这个载体,包括有形载体和无形载体。本案中,随卷移送至检察机关的光盘中记录的视频信息仅仅是公安机关通过技术手段录制下来的视频文件,并不代表其原始的存在形态,在信息传播的形式上不符合《解释》的规定,所以不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此外,如果认定犯罪嫌疑人犯有传播淫秽物品罪的话,最直接产生的一个问题就是无法认定其具体传播的数量,也就无法对其定罪量刑。
交锋二
是否构成聚众淫乱罪
承办此案的检察官认为,随着科技的发展,互联网的普及,对于“空间”这个概念的理解应当包括地理空间与虚拟空间两部分。虽然“裸聊”的参与者来自各地,不具有地理概念上的空间同一性,但是由于聊天室的IP地址是固定的,即他们所聚集的网络虚拟空间的地点是固定的,因此他们在参与聚众淫乱活动时在虚拟空间中是具有空间上的同一性的,符合聚众淫乱罪的客观要件。
而反方专家的观点则认为,我国刑法中规定的聚众淫乱还仅指在物理空间,对于网络这种虚拟空间是否符合聚众淫乱罪的构成要件,法律上还没有明确规定。此外通过语音、视频等现代通讯介质,看客虽然能达到生理与心理上的刺激,但看客与表演者并没有实际的、直接的身体接触,而且看客行为各具单独性,并未实际参与淫乱活动,这些都不符合刑法规定的聚众淫乱罪的行为特征。
交锋三是否属于纯个人行为
除了以上两种观点之外,还有部分人的观点是,“裸聊”是纯个人行为,此外,参与者之间不具有现实接触的可能,具有一定的隐私性,不会危害社会,受到治安行政处罚即可。而这种观点,更是引来了许多人的反驳。 本篇新闻热门关键词:聊天室 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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