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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拆迁评估
第四十三条房屋拆迁评估应当坚持合法、独立、客观、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拆迁评估活动和评估结果。
第四十四条拆迁项目确定后,拆迁人或者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应当向社会发布信息,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可以提出拆迁评估作业申请。拆迁人或者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应当在公证机关监督下,采取抽签方式确定拆迁项目的评估机构。参加抽签的评估机构不得少于3家。
第四十五条评估结果与被拆迁房屋所处区位的新建普通商品房市场价格差距较大的,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要求拆迁人或者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向天津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技术鉴定。
第四十六条被拆迁人要求对其被拆迁房屋按照房地产市场评估补偿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评估。
第四十七条本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作出的维持评估报告的鉴定意见为最终评估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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