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获知吴先生的银行借记卡号码、密码和身份证号码后,先是办理挂失手续,然后从新卡中取走14万余元,吴先生将银行告上法庭。昨天,红桥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吴先生是一名在本市经商的外地人,2004年他在某银行的大胡同支行办理了借记卡一张,至2006年11月28日,卡内存款余额为14万余元。2006年11月29日,吴先生到大胡同支行取款时遭拒。银行工作人员告诉他,该卡已于2006年11月28日在八经路支行被办理挂失,且卡内全部存款已被转入其他账户。同日,有人使用新的账户在丰盈支行支取了14万元。2006年11月30日,有人使用新账户在福州鼓山支行支取走了1100元。
后来,吴先生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某银行大胡同、八经路、丰盈支行及福州鼓山支行给付其存款共14万余元,及相应利息,诉费由被告承担。
银行章程属于霸王条款?
银行方面在举证阶段宣读了《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借记卡章程》,该章程第四条规定:持卡人应妥善保管金穗借记卡及密码,并及时更换金穗借记卡密码,防止泄漏。凡密码相符的金穗借记卡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或本人授权的合法交易,发卡行依据密码为持卡人办理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因密码泄密造成的经济损失,持卡人自行负责。
而原告的代理人认为,银行该章程是霸王条款。吴先生与银行是储蓄合同关系,银行有确保储户存款安全的义务。该案中,无论银行有无过错都应承担违约责任。
个人存款应视公有财产?
原告代理人表示,根据法律规定,个人存在银行的财产应视为公有财产,被犯罪嫌疑人取走的钱,也应视为公有财产,而不应由吴先生承担损失。原告代理人同时表示,根据有关规定,一次取款5万元应提前预约,而银行在未提前预约的情况下,就给犯罪嫌疑人取款,显然存在过错。而且根据《储蓄管理条例》,换卡后7日才能取款,而银行当日就为犯罪嫌疑人提取了14万元。
银行方面表示,既然账户上显示是吴先生的存款,怎么能说是公有财产呢?银行代理人接着说,取款5万以上的,如果银行库存足够,而且储户提供的号码、密码与电脑上的相同,就可以当日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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