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法排解高考压力的复读生王伟(化名),连续在楼群内放了12把火,然后以看周围群众救火为乐。本报对该案进行报道后,在社会上产生了很大反响。近日,该案有了一审结果,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以放火罪判处王伟有期徒刑2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伟由于压力过大导致情绪郁闷,于2006年12月15日21:00左右,在红桥区丁字沽四段居民住宅楼点火解闷,至当晚22:30左右,王伟用打火机连续点火12处。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伟故意点燃居民住宅楼内、外杂物,因火势被及时扑灭而未造成严重损失,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被告人王伟为排解郁闷情绪连续在两个居民住宅区的12处实施放火的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大,若火势不及时扑灭,足以危及公共安全造成他人人身和财产重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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