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网消息(记者常悦 通讯员吴梅):日前,记者从天津市国土房管局获悉,《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7年3月1日起施行。两个月来,《天津市地籍调查前置管理规定》、《天津市土地登记技术规范》等相关配套文件陆续出台,新《条例》大幅度增加的土地调查、确权、登记等内容,使新老政策顺利衔接平稳过度。据分析,目前地籍管理工作呈现八大特点:
一、规范了界址认定的行为
土地权属管理的关键是界址。《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确认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应当进行界址认定”,并明确了界址认定的程序、土地管理部门依法行政的措施。界址认定法制化有利于减少土地纠纷,提高土地管理部门确认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主动性、客观性、合理性和准确性。
二、确立了土地统一登记制度
《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本市土地权属实行统一登记制度”。根据本条规定,国有土地的使用者、农民集体土地的所有者、农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的使用者,都必须进行土地登记。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他项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
三、规定了土地登记申请人、要件、受理程序、办理时限,系统规范了不予登记、土地管理部门直接办理注销登记的情形
《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了土地登记权利主体的几种情形;第二十五条规定了土地登记的要件;第二十七条规定了对土地部门不予办理土地登记的情形。
《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了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办理土地权利注销登记的情形,依法拆迁和土地收购的属于直接办理注销登记。
四、明确了土地登记日
《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土地登记条件的,受理土地登记申请日为登记日。土地权利的设立、变更和终止,自登记之日起生效。”登记日的确定,有利于解决土地权属登记从申请到核准期间,因权利发生效力的时间不明确引起的权利限制、转移等争议。
五、建立了土地验收制度
《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项目用地验收。”土地验收制度将土地登记工作迁移到供地后,进一步规范了国有土地建设项目审批后的行为,加强对建设项目土地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规范土地市场秩序。
六、授权土地部门制定土地登记技术规范
《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土地登记技术规范”。授权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就登记技术、程序等层面的具体规范及相关的要件,做出细化的技术规定,对贯彻《条例》,规范土地登记行为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
七、建设项目实行前置地籍调查
《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建设项目用地在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前,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地籍调查,核实用地权属界限。”前置地籍调查实现了土地登记工作的再一次前移,有效地将供地和登记两个环节有机地结合在一起,在供地阶段就按照地籍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有效地避免了土地管理部门内部衔接不畅出现的矛盾和土地权属纠纷的发生。
八、加大处罚力度,保障购房群众权益和土地权属证书的依法使用
《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土地登记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第七十九条规定:“擅自印制或者伪造、涂改土地权属证书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证书和非法所得。”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用地,保护权利人合法权利,规范土地权属证书使用,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