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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点七:对未成年保护突破刑法条框
新报:修订法律突出强调“禁止拐卖、绑架、虐待未成年人,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禁止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或者进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的意义是什么?
张文娟:这条法规说明,保护未成年人不仅仅是《刑法》范畴的问题,也就是说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并不是只有构成犯罪的才有人管。以前,往往虐待未成年人的案件只有到了刑事案件的严重程度时才会被关注,素有“小宪法”之称的《未保法》这次理念上的突破,为通过民事追究和行政处罚打击侵害未成年人利益的行为提供法律支撑,也为少年法庭由简单刑庭向综合法庭过渡提供了铺垫。
焦点八:从“可以通知监护人到场”到“应当通知监护人到场”
新报:司法机关办案从“可以通知监护人到场”到“应当通知监护人到场”,意义是什么?
张文娟:对于司法机关提讯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询问未成年证人、被害人,以前的提法是“可以通知”,现在的提法是“应当通知”,一词之差,却是观念的一次重大突破。由于未成年人心理不稳定,心智不成熟,为了真正保障他们的诉讼权利,杜绝刑讯逼供,包括避免在询问过程中对未成年证人、被害人造成“二次伤害”,新《未保法》要求上述情形下要“通知监护人到场”,这是一个理念上的重大突破。
焦点九:“工读学校”变成“专门学校”
新报:谈谈“工读学校”更名“专门学校”的影响?
张文娟:这次重新修订《未保法》最具影响的变化之一就是把工读学校更名为专门学校,这不仅仅是名称上的变化,更是一种理念上的变化。过去,一提到工读学校,往往就会联想到坏学生,现在改名后这种歧视也就不再存在。一些未成年学生,往往由于多动症和心理障碍,作出了一些违反纪律的不良行为,但这不能说明这些孩子主观恶性有多深。所以要成立专门学校进行辅助教育,让他们尽快改掉身上毛病,进而健康成长。
焦点十:留守儿童监护问题被首次提出
新报:此次《未保法》对外出务工人员子女监护问题首次提及,出台这条法规的背景是什么?
张文娟:随着外出务工人员的逐年增加,留守在家的儿童规模越来越大,这部分未成年人的监护也成了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有时孩子和爷爷奶奶生活在一起,由于年龄原因,老人很难履行监护职责,致使留守儿童的权益受到侵害。为此,《未保法》特别规定,父母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以确保他们权益不受侵害,能够和其他生活在父母身边的孩子一起健康成长。
焦点十一:老师侮辱学生人格受处分
新报:此次修订,国家又在不得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的基础上,提出不得有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是出于什么考虑?
张文娟:此次修订,首先是扩大了未成年人保护面,在学校、幼儿园的基础上增加托儿所,另外禁止行为也在体罚、变相体罚的基础上增加了其他侮辱未成年人人格尊严的行为。虽然旧《未保法》中也规定不得体罚、变相体罚未成年人,但是发生在学校的因老师师德滑落而导致的老师指使学生打同学耳光,扒裤子,老师对学生“你连坐台资格都没有”、“蠢猪”、“笨蛋”的语言暴力对未成年人伤害事件时有发生。这次修订对此再次予以强调,并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教职员工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
焦点十二:生而不养监护资格可能被剥夺
新报:此次修订,对未成年人父母给予特别关注,原因是什么?
张文娟:父母在未成年人成长过程中肩负无可替代的作用,所以这次修订提出既要对父母进行正面引导,如“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抚养教育未成年人。有关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应当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家庭教育指导”,同时也以立法的形式作出规定:“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父母应当依法继续负担抚养费用。”这些规定为的是防止有些不负责任的父母生而不养,遗弃甚至严重虐待未成年人。
-张文娟简介:
现任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副主任、《中国律师与未成年人权益保障》执行主编、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2006-2007公益法项目访问学者。张律师2004年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学院,获法律硕士学位。毕业后一直专职从事于未成年人法律援助与法学研究工作,于2004年协助佟丽华律师全程参与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在团中央阶段的修订起草工作,另独立或参与完成了民政部和北京市教委等委托的有关社会福利机构未成年人保护和工读教育立法调研等大型未成年人法学研究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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