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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的谬误
格林戈尔强调,该协会对可能被用于军事用途的产品出口进行管制并无异议,但是问题在于,一些被列入管制的产品并不涉及安全,即使美国不向中国出口,中国同样可以从日本、欧洲等地取得,因此,这种管制只能使美国产业界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劣势,“没有任何道理”。
根据美国商务部公布的新管制条例,增加了20项需要进行安全审核的产品和技术,只有那些被认定为“可靠客户”的中国进口商,才可以进口这些产品和技术。而在商务部最初的版本中,这些产品和技术共有47项。
这20项产品和技术包括了贫化铀、液压油、轴承及轴承系统、机床、精测仪、示波器、闪光X光机、高清晰电脑、验证软件、户外通讯设备、正交幅度调制类无线电设备、相位数组天线以及其他航空航天设备等。 根据此前的政策,金额在5000美元以上的进口需加以审核,新政策将这一门槛上调至5万美元,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进口商需申报的手续。
根据商务部的说明,在制定上述管制清单时,主要考虑到三个因素,即这些产品和技术是否可以用于军事用途、是否可以从其他外国市场取得,以及这些产品和技术在对华出口中的比重。
其中,军事用途一项在决策中占有的比重更重。而是否从外国市场取得一项中,更重视是否能在中国国内从其他跨国企业中取得这些产品和技术。因此,如果较易从他国取得这些产品和技术,并且这些产品和技术在军事上的用途有限,这些产品和技术就被从管制清单上取消,相反则保留在清单上。
新条例规定,那些要成为“可靠用户”的进口商,都必须能够确保他们“知悉”其产品和技术的最终使用不是运用于军事目的。
由于这项规定在界定上较为广泛,并且在操作上存在困难,因此一直引起广泛争议。但是,新条例对此作出的规定仍然比较空泛。新条例称,“知悉”指的是有客观资料可以知悉,或者是有理由可以知悉。
新条例还规定,将成立一个审查委员会,对进口商对管制产品和技术的申请进行审批。这个委员会由美国商务部牵头,包括了美国国务院、国防部、能源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的代表。委员会的审核标准包括进口商此前的记录、是否需要进行实地评估以及与美国和外国公司的关系等。
条例规定,委员会需要在收到申请后的30天内作出裁定。进口商要获得批准必须在委员会获得全数通过,而要取消进口商的进口资格则只需要多数通过即可。如果进口商对于决定存在异议,可以向跨部门组成的出口政策顾问委员会提出申诉。
美国高科技产品和技术对华出口一直是两国经贸关系中受到高度关注的议题,中国认为美国的管制政策是造成对美贸易逆差的一个主要原因,而美国则对此予以否认。
美国商务部在公布该项条例时公布的数据称,在2006年美国对华出口额为552亿美元,其中管制产品的出口只有3亿多美元,而在176亿美元的高科技出口中,受管制产品只有2.3亿多美元。
但是,产业界人士则认为,由于出口管制政策严格,很多出口商考虑到出口申请可能被拒绝,因此根本就不愿去尝试。而如果出口管制放宽,申请数量将会大幅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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