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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5日,广电总局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发出《广电总局关于对宁夏电视台综合频道和甘肃电视台综合频道给予暂停播放广告处罚的通报》(以下简称《通报》)。通报说,今年以来,宁夏电视台综合频道和甘肃电视台综合频道屡次出现违规播放医疗资讯服务和电视购物节目等问题,被总局和国家有关部门多次责令整改和通报,但两台违规问题至今仍未解决。《通报》责令宁夏电视台综合频道和甘肃电视台综合频道自6月18日零时起暂停播放所有商业广告,并对存在的问题作出深刻检查,提出切实整改措施。
暂停播放所有商业广告等同于掐断了电视台的主要经济来源,不仅如此,电视台可能还要面临已经和广告商签约的合同纠纷。看来,广电总局已经下决心彻底整顿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秩序了。《通报》指出,请各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和播出机构引以为戒,切实加强对广播电视广告和各类电视购物节目、医疗资讯服务节目的管理和审查把关,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坚决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关于整顿广播电视医疗资讯服务和电视购物节目内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早在2006年8月1日就已经生效,根据通知精神,所有广播电视播出机构都要暂停播出介绍药品、医疗器械、丰胸、减肥、增高产品的电视购物节目。可就在《通知》生效当日下午,就有12家省级卫视“顶风作案”。时任广电总局社会管理司副司长的任谦接受记者采访时曾说:“由于是属地管理,广电总局无法直接查处地方电视台,对地方的广电局也只是业务指导。所以,按照程序,这12家电视台将由其省级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他还表示,第一次违规,广电总局将责令其整改并立即撤下违法广告;第二次违规,广电总局将发出第二次警告并下发违规广告整改通知单。他并没有表示是否还有“第三次”和“第四次”。
不过,从这次宁夏、甘肃两台的“违规过程”可以看出:第一次,被广电总局诫勉谈话,被责令立即停播所有违规医疗资讯服务节目,做出书面检查;第二次和第三次,两次收到广电总局下发的《违规广告播放整改通知单》;第四次,收到《通报》。笔者不禁疑惑:难道《通知》对于电视台真的没有威慑力吗?上星的省级电视台尚且如此,那些不上星的市县级电视台岂不更是视禁令为无物吗?
曾被媒体曝光的北京新兴医院,在做电视广告的第一年就花了1亿元,令多少消费者上当受骗;现在打开电视,什么“三日美白”、“七日减肥”、“十日增高”……又有多少虚假的“神奇”产品冠冕堂皇在观众面前不停闪烁。为何令行不止,这其中有政府监管部门的缺位,也有法律法规的漏洞。1993年,国家工商局、卫生部公布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针对医疗广告作出了专门规定。由于当时立法经验的不足,这一管理办法留下了许多缺陷,也为后来非法医疗广告的泛滥埋下了伏笔。1994年起草的广告法由于并非专门针对医疗广告,所以对此缺陷也没有很好地弥补。这些漏洞导致医疗广告监管权力分散(牵涉到卫生部门、药监部门、工商部门、广告公司、媒体等众多环节),使违法或虚假广告屡禁不止。
与此同时,目前泛滥的非法医疗广告很多产自电视直销机构,在节目中夸大产品功能,特别是一些丰胸、减肥产品,对消费者在使用产品前后的形象进行对比,使用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保证使用效果。这些行为不但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影响了广播电视媒体的社会公信力。但是,这种机构只是作为一种销售平台,现行的法律并没有对其规定要向消费者担负产品质量保证等方面的责任,即便广告涉嫌虚假宣传,电视直销机构也仅仅是承担连带责任而已。
刊播非法医疗广告是一种侵害千万群众利益的违法行为,必须得到纠正和处罚,但光靠广电总局的《通报》是远远不够的。翻阅资料可以看出,近10年来,与广播电视广告直接相关的法规及文件就有若干。如1999年下发的《关于坚决制止随意插播、超量播放电视广告的紧急通知》曾规定:“必须保持电视节目的完整性,不得随意中断节目插播广告”,“不得在电视画面上叠加字幕广告”等。而这些三令五申,似乎没有起到多大的作用。
笔者认为,要想从根本上杜绝虚假医疗广告,就必须改变目前多头管理现状,完善相关法律,推动监管方法和制度的革新。不过,在这些未能解决之前,也希望广电总局的《通报》能够起到警示作用。(文/刘雁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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