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目前证人出庭作证难,已经成为我国司法实践中的一大难题。据统计,目前我国各类诉讼案件中证人出庭作证率平均不超过10%,证人不肯出庭作证,案件的是非就很难分清,法官也爱莫能助。什么原因导致证人出庭率低呢?
心理压力大
市二中院研究室副主任王玉霞表示,这与中国的传统文化有关,中国人都有不好事儿的习惯。
“许多人认为庭外提供证言笔录尚可接受,但如果出席法庭,面对自己的熟人说对其不利的话,就会存在巨大的心理压力,同时也担心作证后会损害双方的关系或影响自身的利益。”天津律协刑事委员会副主任、法政牛津律师事务所主任杨玉芙补充道。
法律不强制
王玉霞表示,《民事诉讼法》规定证人有出庭作证的义务,而且还规定了有特殊情况的,可以不出庭。这些规定比较笼统,让证人对出不出庭选择的余地很大。
法政牛津律师事务所律师李焱宁表示,《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四十八条规定证人必须出庭作证,而一百五十七条却规定证人可以不出庭,证人笔录只需经过有关当事人的质询之后,就可以作为证据采用。
安全无保障
李焱宁表示,虽然《刑事诉讼法》第49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但该规定却过于笼统,没有规定具体的保障措施,严重缺乏可操作性,当证人申请保护时却是求告无门。目前我国仅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办理各类案件有关证据问题的规定》,对证人及其家属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保护以及证人出庭作证产生的必要费用等问题作了规定。
物质缺保障
杨玉芙表示,由于证人出庭作证后,必然产生交通费、误工费、食宿费等,但是在立法中没有明确这些费用应由哪个机关承担,结果当然是任何部门都不愿意负担,证人更不愿自行承担。缺乏证人出庭作证经济补偿制度是我国刑事审判证人出庭作证的一大障碍。
采信率较低
王玉霞表示,由于目前证人证言的诚信状况,导致在司法实践中,采信率相对较低。有这样一个案子,一对农村的夫妇想离婚,男方找村委会出证,希望作出一份对女方不利的证据,村委会当即盖章同意。过两天,女方也找到村委会,得到了一份与男方截然相反的证据,所以这样的证言根本无法采信。
案例:
丢失古画
现身拍卖行
孙家6兄妹的母亲过世两年后,父亲孙强也在2000年3月去世。父亲生前曾收藏了些古画,其中包括3幅清朝皇室所作的字画。但父亲过世后,6兄妹在清理父亲的遗物时,并没有发现上述3幅字画。
2004年1月,兄弟中有人发现父亲的这3幅字画,在中国嘉德国际拍卖中心预展拍卖,于是到公安机关报案,称父亲收藏的字画被盗。
那么父亲私藏的古书画,是如何“飞”进拍卖会的呢?法院向嘉德国际拍卖公司调查后发现,在2003年9月,是老五夫妇向拍卖行委托拍卖这3幅字画,后老五夫妇得30.9万余元。于是其他五兄妹一起将老五夫妇告上法庭,索要自己应得的财产份额。
姑姑出证画为赠予
在审理过程中,老五夫妇提出早在1991年,父亲就已经将这3幅字画赠予了老五的妻子,随后,两人还提供了姑姑孙玲的书面证言一份。在证言中,远在山东的孙玲称:“1991年夏天,我二哥孙强和二嫂带着老五和老五媳妇从天津来我家,说起家务事,我说老五媳妇对你们孝顺,你们要是有东西的话,还不该给点什么?二嫂说临来前给了老五媳妇清代皇室所作的3幅字画。”
那么3幅字画到底是赠予,还是老五夫妇私吞?针对这个问题,7人在法庭上展开了激烈的争论。
众原告称,如果字画真为父亲赠予弟媳的,那么为什么大家在清理父亲遗物而没有发现字画时,老五不将此事说明?另外,依据姑姑的书面证言,3幅字画是父亲赠予五弟媳的,但是光有姑姑的书面证言,并没有其他证据可以印证,那么,这份证据是否有效?为此纠纷,7人经过近4年的拉锯战。
书面证言孤证难立
法院认为,现在7人争议的焦点主要在字画是否已经由孙强赠予五儿媳。而赠予的事实是否成立,应当由老五夫妻举证证明。现在老五夫妇仅向法院提交了一份姑姑的书面证言,由于其他兄妹不认可姑姑的书面证言,而且这份证据又是单一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于单一证据,只有在其他证据以佐证方式补强的情况下,才能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因此在老五夫妇不能提交其他证据,佐证孙玲的书面证言内容真实性的情况下,法院认定孙玲的书面证言不具有证明力,进而认定赠予的事实不能成立,因此这3幅字画应为父亲的遗物,遗产理应由合法继承人依法继承。法院判令该3幅字画由6名兄妹共同继承,由于字画已被拍卖,因此,他们应将这笔遗产的拍卖所得平均分配给各继承人。(以上人物均为化名)
证人出庭保惩都要有力度
杨玉芙指出,在刑事审判中证人出庭作证,是指了解案件事实真相的人出庭向法院陈述证言,并接受控辩双方的询问。如果证人不出庭作证证实案件事实,控辩双方仅仅依据书面的证人证言进行辩论,无异于纸上谈兵。在我国,发生的冤假错案中有大部分就是仅仅依据书面证人证言来定罪的。
李焱宁也认为,较其他客观证据相比,“证人证言具有较强的主观性”、“较大的易变性”。再加之有些案件中证人证言前后矛盾、或者与客观情况相矛盾,这就更加彰显出证人出庭作证的重要性。因为只有证人出庭作证,对其进行实质性质证和辩论,才能确定证言的真实性或者揭露虚假证言,从而大大提高证人对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明力。
王玉霞也表示,关键是要完善我国的证人制度。包括建立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健全保障制度,尤其是对证人自身及其家庭的安全保障;还要加大证人不予出庭作证的处罚力度。
杨玉芙和李焱宁作为经常代理刑事案件的律师,对于证人不出庭作证深有感触,他们认为,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允许证人不出庭作证,给律师的辩护工作带来很多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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