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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被告当庭表示上诉
2006年的6月26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
审理过程中,刘招华一直狡辩称其制造、运输、贩卖的是盐酸左旋或盐酸右旋甲基苯丙胺,并不是法律所规定的甲基苯丙胺(即俗称的冰毒)。刘招华的辩护律师也要求对“毒品”重新鉴定。为此,在法庭第二次开庭时,鉴定人之一裴某某到庭作证,对该案涉及毒品的有关专业问题予以了解释,明确指出被缴获的毒品,经鉴定是甲基苯丙胺或含有甲基苯丙胺成份,即为法律所规定的毒品。
在昨日的宣判中,法院最终认定刘招华制造、运输、贩卖的毒品合计12.675吨,刘从中获利约人民币3100万元,并以化名开设账户存入银行,用于购买房产、厂房等;其马仔郭锐荣参与了大部分的制造毒品罪行、其第三任妻子李晓青在刘的逃亡过程中,多次提供帮助窝藏刘招华,并协助转移赃款、而郭荣堂、郭鸿飞、阮锦平三人也分别以金钱、提供住处、租房的方式,帮助刘招华、郭锐荣逃避追捕。
据此,法院对刘招华等人分别作出判决。刘招华因犯贩卖、制造、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刘招华仍坚持认为自己所制造的并不是法律明文规定的毒品。除郭鸿飞外,其他5名被告人均当庭表示要上诉。
宣判现场
戒备森严毒王含笑听判
记者事先获悉,这个举世瞩目的案件宣判并非安排在广州中院最大的一法庭,而在不到百人座位的第二法庭。
8时15分,先是一辆载着特警的特勤警车缓缓开来,停留在法院车辆进出的门口旁边,4名手持微型冲锋枪的特警分别站在大门两边,接着又有数辆两轮警车赶到,悄然布起警戒线。8点50分左右,先是远远地响起尖锐的警笛声,随后是两辆法院的吉普车和中巴车,迅速拐进法院的大门。有知情者透露,刘招华等一干被告人就坐在中巴车上。9点整左右,在经过严格的安检后,记者与旁听的家属进入二法庭。15分钟后,宣判正式开始。
当刘招华被法警带进法庭时,旁听席上一阵议论声。满脸红光,带着招牌式笑容的刘招华让人一点都不看出是接受审判的疑犯。在向旁听的家属微微点头后,刘招华平静地坐下来听判。
三次大声质问法官
“我有意见,请问法官,我国法律上哪条规定盐酸左旋甲基苯丙胺和盐酸右旋甲基苯丙胺是毒品?”在长达一个小时的宣判结束后,一直平静地坐着的刘招华在法官询问其意见时突然大声发问。
“如果你有意见,可以在上诉书上提出,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审判长回答。“我需要一个明确的答复,你们(指法院)定我的罪总不能不清不楚!”刘招华没有罢休,又两次大声地质问此案审判长,要求得到详细的解释。在沉默了十几秒后,该案审判长大声地回应:“我们的意见、合议庭的意见、广州市中级法院的意见都体现在判决书里,如果你不服,完全有权利在上诉中提出来。”在被带出法庭时,刘招华依然保持着一贯的笑容。
家属表示“很遗憾”
庭后,记者采访了刘招华的两个姐姐和堂兄等人。他们说前天就赶到广州。对于这个结果,刘家人表示很遗憾,支持刘招华提出上诉。二姐刘月春是此前媒体追逐的对象,不仅因为她从小与这个后来成为“大人物”的弟弟比较亲,而且,刘落网受审后的辩护律师也是她出面聘请的,但昨日采访中却一句话都不肯说。旁边的家属对记者说,刘月春觉得她之前说得太多,见报后的内容对弟弟本人一点都不好,因此不肯再说话。
而刘招华的代理律师则对记者说,他觉得法院应该采纳他们的意见,让国际权威机构对刘招华制造出的物品进行鉴定,看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毒品。
一审判决结果
1、刘招华犯贩卖、制造、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2、郭锐荣犯制造、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3、李晓青犯转移赃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总和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4、郭荣堂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5、郭鸿飞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6、阮锦平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7、缴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12365千克予以没收、销毁
8、缴获的作案工具、制毒工具、原料均没收,上缴国库
9、被告人刘招华被扣押的财物均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刘招华被扣押财产
上海虹口区四平路住宅一套
上海普陀区真南路822号别墅两套
上海储蓄(人民币约1.47万元);北京邮政储蓄(人民币2.3204万元);人民币50万元;广东建设银行直属支行人民币27.889万元
车牌号码为宁A95818三菱V33吉普车一辆
以刘森的名义投资湖南邵阳某风景区人民币200万元
刘招华以技术投资(占50%的股份)广西桂林临桂县某林场
东南富利卡(车牌号码为桂C16099白色)一辆
大迪牌越野车(车牌号码分别为桂C25629绿色、桂C25729白色)二辆
福田双排座1.75吨小货车(车牌号码为桂C20326)一辆
桂林市漓江花园别墅一套及别墅内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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