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遇车祸身亡获赔70余万元生前债主诉其家属还钱
法院判决死者三继承人偿还借款14万元
一男子遭遇车祸身亡,获赔70余万元。死者的父亲及妻女在顺理成章地继承了这笔款项后,却收到一张死者生前欠他人14万元的借据。由于三人拒绝偿还,债权人诉至法院。河西法院经审理认为,继承遗产应当在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由此判决三被告人偿还债权人借款14万元。
原告朱某诉称,秦勉于2004年向其借款14万元,但没有说明借款原因,只是口头商定月利息2500元。同年12月24日,秦勉出具了一张借条,写明向朱某借款14万元,并约定2005年1月前还清,但未写利息。2005年至2006年间,朱某多次要求秦勉还钱,但秦勉只给了2500元利息,本金一直没有给。2006年4月30日,秦勉因车祸去世,欠款未能归还。后朱某经查发现,秦勉死亡后,其父亲、妻子及女儿获赔65万元,此外,保险公司还赔付了9.2万元。朱某认为,秦勉的父亲及妻女应先清偿债务再继承,为此将三人告上法庭,要求还债。
法庭上,秦勉的父亲秦忠海辩称,他没有得到过秦勉的任何回报和赡养,对秦勉的经济状况也一无所知,因此不同意原告诉求。秦勉的妻子沈某则提出,她与秦勉早在1998年就分居了,在经济上秦勉没有给家里任何帮助,而对于借据的真伪也表示质疑。同时,沈某称,她从保险公司领回的赔款已替秦勉还账了,至于其他的赔偿款她并没有收到,所以也不同意原告诉求。
查明事实后,法院认为,对于原告提交的借条,三被告没有相反的证据加以反驳,亦未申请对借条真实性进行鉴定,故认定借条真实合法,可作为有效证据,对原告借款14万元给秦勉的事实予以确认。被告沈某母女及秦忠海于秦勉车祸死亡后,未放弃对秦勉遗产的继承,且以秦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身份对外进行了索赔。其中,三被告委托他人向肇事汽车销售公司索赔,获赔款65万元;被告沈某向保险公司索赔,获赔款9.2万元。故三被告对秦勉拖欠原告的14万元借款应予连带偿还。综上,法院作出前述判决。 (涉案人物系化名)
法律链接
《继承法》第33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婚姻法》第26条: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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