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国家药监局局长郑筱萸作为国家药品监督的最高官员,其贪渎罪行对民众健康造成的伤害,杀他十次也难抵万一。不过,这样的高官因职务性的犯罪而判死刑,在当代世界却不多见,一个重要原因是,和一般谋杀罪不同,凡严重贪污渎职罪,必有制度上的原因。换言之,是制度便利了这样的犯罪,是制度上的问题诱发了这样的罪犯,只是杀了犯罪者,并不能解决制度上的问题。
郑筱萸一案,必将成为世界制度史上的经典。在郑筱萸当局长的那些年里,湖南一个药厂的一位技术员高纯,手里拿着药厂药商向国家官员行贿的证据,以及国家药物管理官员腐败渎职的证据,向国家药监局举报,历时多年,竟然就是举报不进。高纯“写信、上访,至少向国家药监局寄了100多封挂号信、特快专递42件、电子邮件400多封、电报2封,电话打了500多次,去了21次,其中8次是在局长接待日。”而那些年里,假药劣药由于国家药监局的渎职仍然在全国危害人民健康。高纯无奈之下,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却不受理,理由是,国家药监局是国家机关,“国家机关代表国家形象”,“不属于《行政诉讼法》范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高纯上诉案中竟然也维持了这一裁定。这样的事情,在当今世界说给别国人听,人家大概是无论如何也不会理解,到底是什么原因,使得这个文明国家的国家机器和郑筱萸穿连裆裤长达几年。于是,将来的历史上一定会记载郑筱萸的名言:“你有什么资格起诉我?你有什么资格跟我斗?我代表国家行使职权!”
郑筱萸一案具有如此明显的特点,此案之犯罪行为一定和国家制度上的问题有联系。这种联系非常复杂,十分隐蔽,人们至今还不清楚。制度上的问题是根,从基层医药业一步一步爬到最高管理官员位子上的郑筱萸沦为罪犯,只不过是一个果子。摘下了这个果子,我们却连根在什么地方都还不知道。
郑筱萸案全程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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