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车没注意撞上挡车柱
法院:业主过错行为造成事故诉请被驳回
一业主开车进入小区时,一时心急,在门岗横杆尚未抬起时便启动车辆,致车辆撞在挡车柱上受损。事发后,该业主以此次事故系物业公司造成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赔偿。两审之后,法院认为事故完全是业主的过错行为造成,遂判决驳回业主诉求。
崔某是天津河西区某住宅小区业主。去年4月17日凌晨2时30分左右,崔某驾驶自己的本田雅阁小轿车行至小区北门岗处后,按照惯例停车等候物业工作人员检查。查验后,崔某在门岗挡车横杆还没有抬起的情况下,重新启动车辆,致使所驾轿车撞在挡车横杆末端的立式挡车柱上,造成车辆前保险杠受损。事发后,崔某提出,此次意外是由于横杆突然落下,以致车辆来不及刹车造成的,为此起诉物业公司,索赔经济损失2905元。
经开庭审理及核实证据,法院认为,被告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物业管理部门,对进出小区的车辆进行检查管理,是履行物业管理服务义务的行为,在小区进出口设置横杆、立杆,检查出入车辆,也是通常的方法。崔某作为小区业主,应当知晓要配合物业管理工作。崔某驾驶机动车进入小区,应在物业管理人员检查放行后通过。崔某主张车辆在经物业人员检查重新启动后,横杆突然落下,造成车辆来不及刹车,依据不足。从崔某提供的照片分析,崔某驾驶的汽车左前侧撞到了小区进出口的立杆上,并没有与横杆接触,由此说明发生碰撞是崔某观察立杆不明所致。崔某作为驾驶人员,在再次启动车辆时应对停车前方行车状况有所预判,以确定前方路况是否具备行车条件。而崔某在应知却未知的情况下启动车辆,事故完全是崔某自己的过错行为造成,物业公司不存在过错,依法不承担责任。由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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