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三类企业依法退出市场,维护因工致残人员权益,昨天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出台了关于《三类企业依法退出市场安置因工致残人员有关问题的解决意见》。对于三类企业依法退出市场,安置因工致残人员有了新规定。
三类企业退出市场确有困难
欠缴工伤保险费可不再补缴
《意见》指出,三类企业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自参保当月起申报缴纳工伤保险费。在退出时资金确有困难的企业,欠缴的工伤保险费可不再补缴。三类企业自参保之月起因工致残人员按规定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三类企业参保前的工伤保险待遇由企业承担。
主管部门应督促三类企业在退出前按照《关于2003年12月31日前工伤职业病人员办理审核登记查体鉴定的通知》要求,整理汇总老工伤人员的有关资料,提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对需要复查鉴定的,应及时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鉴定申请,并负责检查落实情况。企业依法退出后再出现遗留的老工伤,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审核鉴定申请。
5-6级伤残人员
应安排适当工作
三类企业退出市场时,对5-6级伤残人员应由主管部门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进入托管中心代管。三类企业退出市场后,进入托管中心代管的1-4级伤残人员,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不再享受基本生活费补助;5-6级伤残人员,可享受基本生活费补助,其按《工伤保险条例》应享受的伤残津贴待遇与基本生活费补助的差额,在企业退出成本的预留资金中列支。
《意见》下发前已经退出市场的三类企业的5-6级伤残人员伤残津贴待遇与基本生活费补助的差额,由退出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解决。退出企业未预留的资金,可计算补贴指标,在本集团(总公司)其他企业退出时调剂使用。预留资金的核定,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并考虑我市工资增长幅度,列入企业退出成本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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