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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三
清除法规真空地带
提醒:劳务派遣公司必须要承担相应义务
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专家介绍,全国有3000万劳动者的用工形式是劳务派遣。此次立法中,劳务派遣是争议最大的问题之一。劳务派遣公司的利润来自劳动者支付自身的管理费用,或者由实际的用人单位支付受派遣劳动者的管理费用。不管是哪一种运作模式,在资金链上都是从用工企业流向派遣机构,是以其更可观的收益或更大风险的转移为代价的。
新《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的限定非常严格,将劳务派遣单位规定为用人单位,履行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动者出了事就找派遣单位负责,尤其是规定了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从而防止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联合起来随意解除劳动合同,侵害被派遣劳动者的就业稳定权益。
热点四
促进企业签合同
提醒:单位不签约将赔得更惨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关系的建立以订立劳动合同为主要标志。但是,在实践中出现了很多用人单位用工却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现象。针对这种违法行为,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有关规定、司法解释,明确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也享有劳动法律规定的劳动者权利。
在总结实践的基础上,《劳动合同法》调整了《劳动法》的有关规定,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也就是说,引起劳动关系产生的基本法律事实是用工,而不是订立劳动合同。即使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只要存在用工行为,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即建立,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即享有劳动法律规定的权利。
为了既方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又督促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那些迟迟拖着不跟劳动者签约的无良老板要注意了:《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后,1个月之内必须签约,3个月到1年之内未签约的,赔偿双倍工资;超过一年不签约的,自动视为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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