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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骄子007”:普通职工在促进职工工资增长、维护自身权益方面应该注意什么,是否能积极参与到职工工资增长中去?网友“倚仗柴门外”:我是一名普通的打工者,作为企业的职工,我们应该如何配合政府的工资增长措施,我们应该如何积极参与?请给予指点!谢谢! [2007-07-17 16:03:42]
[邱小平]工资分配与职工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所以在提高职工工资收入方面,作为职工本人,不光要非常关注,也要积极参与。我想有这样几方面。第一,要依靠工会组织的力量,积极加入工会组织,广泛参与工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勇于向工会组织反映自己的真实意愿,通过工会组织维护和代表自己的利益。第二,职工本身也要加强业务学习,努力提高自己的劳动技能和劳动素质,实际上这对提高自己的工资收入有很直接的作用。 [2007-07-17 16:04:30]
[邱小平]第三,如果职工发现所在的单位存在拖欠、克扣工资的行为,或者存在支付自己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行为,应该勇于、敢于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投诉,用法律的手段,通过法律的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当然,职工在争取自己劳动报酬权益方面也要正确处理好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的关系,处理好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个人利益要服从集体利益,眼前利益要服从长远利益。也就是说,你的诉求或者要求应该是比较合情合理、比较适当的。 [2007-07-17 16:05:29]
[网友]“nancyyyyy”:针对部分用人单位经济效益持续增长,却仍然以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行为,政府将采取哪些措施以促进这些企业职工工资合理增长?网友“云中展翅”:为什么领导有权利分享企业发展的成果,而职工却没有权利分享?应该把管理层收入与职工收入的差距控制在一个比较合理的范围,这起码在一些大型国企是完全可以做到的。职工收入应该和管理层收入同步增长,绝不能使职工创造成果、领导享用成果的不公平现象滋生和蔓延。 [2007-07-17 16:07:44]
[邱小平]针对部分企业、部分用人单位经济效益持续增长,却仍然以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行为,劳动保障部近期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健全最低工资制度的通知》,对规范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作出了进一步规定。第一,要求各地要依托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积极推动用人单位建立和完善工资集体协商制度,通过平等协商来确定本单位的工资水平、工资制度、工资标准和工资支付办法,确保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2007-07-17 16:08:37]
[邱小平]还是要靠企业内部有一个协商的机制,这次刚刚颁布的劳动合同法也明确规定,企业涉及职工利益方面的规章制度必须通过民主的程序来制定。所以发挥民主程序,使职工拥有知情权、参与权来决定工资支付的办法,这是避免企业拿最低工资标准来作为工资支付标准的最有效办法。政府的监督检查作用是有限的,只能在违反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下才能处罚。要靠这个,显然不能解决最低工资标准作为支付标准的问题。 [2007-07-17 16:11:27]
[邱小平]第二,进一步规定实行计件工资的用人单位,要通过平等协商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单价,保证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应得工资不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休息日、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应分别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来支付工资。 [2007-07-17 16:14:48]
[邱小平]第三,我们在通知里也作出了新的规定,要求各地结合实际,研究规范用人单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条件和程序,对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持续增长的用人单位,原则上不得用最低工资标准来支付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劳动的工资。因生产经营原因,确须用最低工资标准来支付全体劳动者或者部分岗位劳动者工资的,应当经过全体职工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同意,并且报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2007-07-17 16:17:16]
[邱小平]至于网友讲到分享企业发展成果的问题,从国家政策上应该是作为一种政策导向,是所有企业的劳动者都有权而且应该参与企业发展成果的分享。作为经营管理者,主要是根据经营业绩,在经营业绩考核的基础上来确定他应得的劳动报酬。作为一个普通职工,主要是根据他所在岗位作出的劳动贡献来合理确定他的报酬。不能说只有领导才能分享发展成果,而职工不能分享发展成果。但是在现实中确实存在一部分企业,经营管理者可能自己的收入增长比较快,但是其他普通职工工资增长比较慢的情况。 [2007-07-17 16:19:23]
[邱小平]应该把国有企业经营管理者的收入与普通职工收入确定一个合理的分配关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要合理确定这样一个比例,目前有关部门正在研究这个问题,很复杂,经营者作为劳动市场劳动力的组成部分,也有劳动力市场价格的问题,劳动者也是一样。所以如果比例确定低了,有可能挫伤经营管理者的积极性,确定高了,又会构成企业内部分配不公平,挫伤其他职工的积极性。但是现在正在研究这个问题,因为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了这样一个政策要求。这是一方面。 [2007-07-17 16:24:51]
[邱小平]第二方面,我们在考核经营业绩,决定经营者收入的时候,应该将普通职工工资收入作为经营者经营业绩的一个组成部分,一并加强考核。通过这样一个措施,一定程度上也会比较好的解决经营管理者收入增长比较快、而企业普通职工工资增长不快或者不增长的问题。国务院国资委等有关部门正在研究完善这个政策。 [2007-07-17 16:29:20]
[主持人]网友“拧拧99”:邱司长您好,我是上海劳动报社的记者。在20%的人得到工资总额的80%,80%的人平均剩下20%工资的“二八分割”现状下,按我国传统规定统计出的普通职工工资数字显然与事实严重不符,既影响了政府的决策,也伤及了众多一线职工的利益。张家有钱一千万,九个邻居穷光蛋,平均起来算一算,个个都是张百万。这种可笑的统计模式近期能否改变? [2007-07-17 16:31:42]
[邱小平]目前工资收入统计是由国家统计局来负责的。据我了解,国家统计局正在部分地区开展工资统计改革的试点。 [2007-07-17 16:31:45]
[主持人]大家都非常关心的是物价上涨水平和工资上涨速度到底哪个更快一些。网友“nancyyyyy”:针对今年以来全国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水平的持续上涨,劳动保障部在最低工资制度方面将采取哪些措施以确保各地工资实际水平不因物价的上涨而降低?网友“sxhcxc”:回应三楼,2006年一季度我国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工资增长15%。请问物价上涨了多少,原来一碗面需要4元,现在责需要6元,上涨了20%。青椒、黄瓜、西红柿、油菜、茄子价格分别比上季度上涨了23.2%、25.3%、15.8%、15.8%、24.2%。鲜奶价格比上月下降0.5%.,请问职工的工资还叫上涨吗?网友轰隆隆滚滚向前、00600等等也都谈到这个问题。 [2007-07-17 16:33:34]
[邱小平]从统计数据来看,这些年职工的平均工资增长幅度还是比较大的,是历史上增长最快的时期。扣除居民生活价格指数上涨的因素,实际工资仍然是保持了比较大幅度的增长。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讲,物价涨幅还是远远低于工资的涨幅。但是正如前面讲到的,平均工资是个统计的概念,在一部分职工工资高幅度增长的同时,不排除有一部分职工工资增长比较慢。 [2007-07-17 16:34:43]
[主持人]网友zhaoHY90:1、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作为一种非强制性规定,企业不愿意建立怎么办?即使建立了,目前的工会能履行“劳方”的职责吗?2、工资指导线制度和劳动力市场价位制度在实践中没有发挥多大的作用,甚至不少劳动保障部门的工作人员都不熟悉,这种没有刚性约束的制度能提高工资收入吗?网友bps:集体协商?协商不通怎么办?罢工?现在的国企事实上是国家和企业老总及企业当官的造钱机器,改革这么多年有几个企业给职工调过工资?就这样企业的老总们一天到晚还用“下岗”“减员”来打压工人,不协商还要被炒“鱿鱼”,协商了还不滚蛋的更快些?现在工人的人生安全都得不到保障,还谈什么集体协商? [2007-07-17 16:37:48]
[邱小平]工资集体协商是市场经济条件下职工参与民主分配决策、形成企业共决机制的重要制度手段,这也是市场经济国家在企业工资决定方面的通行做法。近年来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工会与企业组织密切合作,这项制度在我们国家企业逐步建立,也取得了一定进展。但是在推行这项制度的过程中,确实也暴露出一些问题,比如说目前有关法律法规对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义务规定的不是很明确,对工会有权代表职工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也规定的不是很明确。这是一方面。 [2007-07-17 16:38:22]
[邱小平]第二,法律法规对协商双方,特别是企业方向对方提供与工资协商有关信息的义务也规定的不够明确,目前只是在劳动保障部颁布的集体合同规定里作了相应规定,但是效力还是有限的。当然,协商主体能力也还需要进一步提高,主要是企业方面和工会方面或者是基层工会,或者是职工代表,这方面的协商能力也需要进一步提高,因为这项工作在我们国家毕竟还是一个新的事物,还需要在实践中通过加强培训、加强指导提高这方面的能力。像这些问题,我们都需要通过进一步完善工资立法来解决,比如劳动保障部正在会同有关部门起草企业工资条例,我们将把这些问题作为在工资条例里重点要解决的问题,通过立法来弥补法律制度的缺陷。 [2007-07-17 16:41:51]
[邱小平]至于说协商不成怎么办,还有就是工会干部或者职工代表不敢协商,怕打击报复,或者怕被“炒鱿鱼”,在工资协商方面,在职工方面和企业方面我们提倡诚信、平等、合作,而不是一种对抗。所以首先要贯彻这种理念,通过宣传教育、引导企业和职工双方,要认识到通过协商合理确定职工工资水平,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使职工分享企业发展成果,实际上对企业和职工双方都是有利的,是双赢的。因为只有通过这样,才能够有效地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从而使他能够更好地为企业做贡献,促进企业的持续发展。 [2007-07-17 16:44:10]
[邱小平]第二,劳动保障部公布的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里规定了协商的程序,如果协商不成,或者双方协商代表平等协商签订的工资协议没有经过职工代表半数以上的同意,可以再次重新进行协商,如果还协商不成,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可以提请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代表组织进行调解。至于说职工协商代表权利维护问题确实是一个很突出的问题,因为相对于企业来说,职工代表还是相对处于弱势地位。 [2007-07-17 16:5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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