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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我想反腐败不应该是单方面的,应该有一个系统性的、全方面的法律保证,比如说有受贿,那行贿呢?还有与此有关的监督失职人员,以及交易中的受益人,谁去问责他们?您怎么看他的看法呢? [ 2007-07-18 10:49:15 ]
[任卫华]这个问题很好,在历史上有很多人问过这样的话题。比如我们国家民众普遍感到我们打击受贿有一定的力度,但是打击行贿似乎相比较而言差了一点。这位网友也提出了这样的问题。应该这样讲,法律上给我们规定的司法机关的任务就是行贿受贿都要打击,只要够了就要打击。 [ 2007-07-18 10:50:13 ]
[任卫华]至于具体办案中有一定的差距可能不单单是执法机关、司法机关打击不力的问题,因为行贿和受贿比起来有一个很大的差别,首先行贿犯罪在法律上规定有一个很特殊的要件就是行贿者谋的一定是不正当的利益才能构成行贿犯罪。可能很多行贿者谋的是正当的利益,但是普通群众分不清这一点,他认为那么多的行贿你都没有打击。 [ 2007-07-18 10:50:48 ]
[任卫华]当然,还有个别的时候出于某种考虑,查办案件的特殊情况包括证据上不好掌握,所以有时候侧重打击受贿,行贿打击得力度差一点还是有的,这个不能否认。但是根本问题还是行贿和受贿在定位上有一定的差别,但是我也是希望执法上要平等,行贿受贿都要打击。 [ 2007-07-18 10:50:57 ]
[陈国庆]“两高”对行贿和受贿上在查处上都是重视的,2000年的时候“两高”共同发了一个通知,要求在查处受贿犯罪的时候有要严厉查处行贿犯罪,包括对查处的重点以及行贿的要件,什么叫谋取不正当的利益也做了明确的解释,要求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对行贿犯罪也要严肃查处。可以说这个问题应该说是我们长期都比较重视的。 [ 2007-07-18 10:53:34 ]
[任卫华]国外司法界有一个词叫污点证人,就是说这个证人是不干净的人,就是说他可能是有犯罪的人,比如行贿,国外的司法机关也是重点放在打受贿,因为受贿主体是国家公职人员,国家公职人员不奉公守法的话国家就坏了,这个重点是对的,当然也要兼顾行贿。大家知道行受贿案件非常特殊,我给你送钱,除了我和你谁知道呢?现在你找行贿人让我证明我给你送钱了,我证明了以后我就成了行贿犯罪了,这就造成了两难,就是说我们既要打击行贿犯罪,但是我们查办受贿案件又要行贿犯罪人出证,所以国外就有污点证人制度,就需要国家和犯罪人讨价还价,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不被处理,所以国外可能很多行贿者被这样不处理了。不能说我们国家一个这样的都没有,可能是有的。我只是举一个例子来说就是打行贿和打受贿是不可同日而语的,是有一定差别的。 [ 2007-07-18 10:54:39 ]
[网友]俗话说,道高一尺,魔高一丈。法律升级了,可贪官们如果真的想贪,应该还是可以躲避这些明文来搞受贿的。如:特定关系人这一条,如果贪官真的想贪,找个不沾亲带故的人受贿应该还是不难办到的。 [ 2007-07-18 10:56:38 ]
[任卫华]特定关系人这样的一个词是反复研究讨论才确定了这样的名称。大家看我们的规定,亲属是特定关系人的构成成分,情人是构成成分,其他就是有共同经济利益的人。那这个其他怎么解读呢?举一个例子来说,为什么要搞一个其他呢?比如我现在从陈主任那里拿到一个好处,我要想办法找他回报,现在我们俩有交易了,你要贿赂我,我说你不要给我钱,你直接给陈主任得了,那我和陈主任是什么关系呢?那应该说就是特定关系人。 [ 2007-07-18 10:58:00 ]
[任卫华]其实亲属和情人以外的其他人只要前提成立就没有别的限定。比如网友提的例子,我想他不会随便找一个人,随便找一个人把钱给了他赖帐回不来了怎么办。所以这个人一定有两个条件,一个把钱给特定关系人他心甘情愿,就是他的愿望。第二种如果按照网友的设计暂时放在那里过度一段这个人一定非常可靠,如果要达到这种可靠的程度一定是我们所说的特定关系人,否则的话不一定这么可靠。所以这个问题在操作的情况下也不难解决。 [ 2007-07-18 10:58:09 ]
[主持人]也就是说虽然不沾亲带故但是已经达到一定可靠的地步了。 [ 2007-07-18 10:58:30 ]
[陈国庆]对,现在一个是亲属关系,还有一个情人关系,也就是感情关系,还有共同的利益关系,如果没有这两种关系,设想一下不沾亲带故,又不是感情关系,放在那里是不可想象的,有违常理。 [ 2007-07-18 10:59:07 ]
[主持人]有网友问,中央纪委禁令与“两高”的意见衔接是顺乎民意的事情,是对全面实现司法公正的有力促进。如果说这个过程中有什么缺憾,那就是八项禁令和司法解释出台的速度可以再快一点。前面所列种种新型腐败行为虽然具有很强的隐蔽性,但出现的时间已然不短,而且形成了一套潜规则。您如何看待这位网友的看法? [ 2007-07-18 11:00:49 ]
[任卫华]客观上有一定的道理,我还要再强调司法解释还是有一定的滞后性,他一定是有大量的社会现象、大量的社会问题摆在我们面前我们来研究解决,需要研究论证很长时间,大家觉得成熟了才出台一个政策。司法解释、包括法律都是这样的,一定是有滞后性的,如果没有滞后性就不叫司法解释了,也不叫法律了。 [ 2007-07-18 11:01:16 ]
[主持人]那滞后多长时间比较合适呢? [ 2007-07-18 11:01:29 ]
[任卫华]当然,这里面有司法机关工作的主动性问题,司法能动性问题,你主动一点可能快一点,你被动一点可能慢一点,有些社会问题摆了很多年没有解决就说明是慢了,我认为我们这个司法解释是不慢的。 [ 2007-07-18 11:02:03 ]
[陈国庆]我们的司法解释性的文件比较慎重,因为涉及到法律的适用,如果左一点或者右一点就会涉及相当一部分人定罪量刑的问题,以及追究刑事责任的问题。所以在这方面既要严厉查处受贿刑事犯罪,也要严格掌握法律的界线。像“两高”的受贿意见,应该说肯定发现问题,而且这些问题有一定的普遍性,才要必要做司法解释性的文件,在这个基础上我们抓紧工作、认真调研,实际上这个解释我感觉在我们两高现在共同发布的司法解释性的文件中应该算是比较快的一个解释。因为现在有些问题比较复杂,我们有的解释过去调研一、两年都有,因为要特别慎重。而现在社会各界对这个司法解释性的文件也都非常关注,所以在这个问题上就更需要慎重了。 [ 2007-07-18 11:03:27 ]
[网友]如何才能从根本上及时发现、及时关注,打击新型犯罪?是否在于检察、审判机关的主动性呢? [ 2007-07-18 11:03:50 ]
[任卫华]主动性是一方面。这项工作的本身就决定了他不可能过快,如果过快的话就一定是有一利必有一弊,就像陈主任刚才讲的,很多东西搞不清楚,出现偏差的话那负作用就太大了。当然,我们也力争尽可能快。 [ 2007-07-18 11:04:12 ]
[网友]为什么意见最后要特别提出“关于正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问题”?这到底是什么样的政策呢?能不能为大家解释一下。 [ 2007-07-18 11:04:33 ]
[任卫华]我理解宽严相济是一个一贯性的政策,也可以叫做刑事政策。他的内容是指当对某一个人的行为认定为犯罪的时候、应该判刑的时候,所谓“严”就是按照法律规定该重判的重判;所谓“宽”就是他具有一定的条件,按照法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从宽的时候也要从宽。比如这个人犯了很重的罪,但是他又有立功这样的类似情节,那按照法律规定你也是要考虑的。宽严相济是这样的一个概念。在这个的《意见》中列了这样一条不是这个《意见》独有的东西,因为这是一贯的政策,所以在这里面列出来是提示性的条款,就是提示大家注意处理这样的案子也是要秉承一贯的宽严相济的精神来办案。 [ 2007-07-18 11:05:16 ]
[陈国庆]对,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这是党和国家基本的刑事政策。公安司法机关在查办案件当中,包括在查办受贿犯罪案件当中都要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两高”的这个《意见》应该说宽严相济这个严的方面首先体现为严密了刑事法网。因为过去对这些新型的受贿犯罪是不是构成犯罪、怎么样来追究。可以说是存在不同的认识,有一定的分歧的。而这个《意见》就把这个问题明确了,明确规定这几种行为符合刑法的规定的话都要按照犯罪来处理。这本身就是严的体现。 [ 2007-07-18 11:06:36 ]
[陈国庆]当然,在办案的过程中也要根据法律的规定,比如有自首、立功各种情节的也要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而且现在我们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特别强调要严格地在法律范围内进行,从严、从宽,都要依法进行。这是我们现在公安、司法机关办理案件中都特别注意的问题。这和我们社会的形势、犯罪的状况包括构建和谐社会都有明显的关系。 [ 2007-07-18 11:06:46 ]
[主持人]那宽严相济的政策在别的国家也有吗? [ 2007-07-18 11:07:12 ]
[任卫华]都有。 [ 2007-07-18 11:07:24 ]
[陈国庆]对于严重的犯罪要严厉打击查处,对轻缓犯罪也要轻刑化。他们的提法和我们不一样,我们的宽严相济政策是借鉴了中国优秀的法律传统文化。在春秋、战国和历朝历代都提出了宽猛相济,我们一定意义上是借鉴了这个思想。国外有些国家是讲轻轻重重,提法不太一样,可能内容也不太一样,但是也有共同的地方。 [ 2007-07-18 11:08:12 ]
[网友]在刑事诉讼中新司法解释对于受贿罪控方是不是更有利?对于受贿责任和证据方面有什么影响? [ 2007-07-18 11:08:46 ]
[任卫华]还谈不到这个问题,不能说有了这样的《意见》对哪方有利,应该是一样的,在《意见》面前双方平等。 [ 2007-07-18 11:09:00 ]
[主持人]请你们回答最后一个问题,应该如何看待司法机关在惩治腐败中的作用和地位?最高法和最高检联合发布这个意见,是不是表明司法机关在惩治腐败中将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 [ 2007-07-18 11:09:50 ]
[任卫华]惩治腐败是法律赋予我们两家的责任、义务,也是我们的使命。这应该是责无旁贷的。有这个《意见》和没有这个《意见》我们的宗旨都是一样的。有了这个《意见》以后只是说我们惩治腐败、处理受贿案件工作的规范化就更进一步了。两家在惩治腐败中的作用是什么样的呢?我谈一点我个人的认识。比如说以交易形式进行贿赂,为什么经过了这么长时间的论证才出台一个《意见》呢?不出台这个《意见》为什么大家认识就不好统一呢?我想这里面是有这样一层意义的。 [ 2007-07-18 11:12:51 ]
[任卫华]假如以交易形式进行贿赂,由于大家意见都不统一,我们就不处理,既然大家认识不一致,是一个疑难问题,我们就放在那里以后再说。这样就出现两个负作用,第一个负作用就是该打的犯罪没打;第二个负作用就是给后来的违法犯罪分子以启发,他看到前面有一个案子司法机关没有办,为什么没有办呢?因为他披了合法的外衣,那他既然披了合法的外衣没有办那我们都披合法外衣吧。这就给违法犯罪分子提供了规避法律的条件,我们绝不能这样做,凡是想钻法律的空子,以“合法”形式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一定要打击。我们两家在这方面要最大限度地发挥作用。 [ 2007-07-18 11:12:59 ]
[陈国庆]对,反腐败全社会都很关注,实际上反腐败也是全社会的作用。中央已经明确了反腐败的格局,就是在党中央的统一领导下,纪委统一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充分发挥作用,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作为查处和审判受贿犯罪的机关,我认为就是要严格依法行使自己的职责。 [ 2007-07-18 11:15:07 ]
[陈国庆]检察机关要依法行使法律监督职责,依法对受贿犯罪立案、侦查、起诉,严肃查处。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审判职责,按照法律规定,严厉打击受贿犯罪。在法律的范围内充分发挥自己的作用。这个《意见》实际上为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查办这类犯罪提供了更为明确的适用法律方面的依据。我觉得可能会有力地推动我们国家反腐败斗争的深入,也更有利于发挥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反腐败中的作用。 [ 2007-07-18 11:15:24 ]
[主持人]由于时间的关系,我们今天的访谈就要告一段落,有专家在看好两个“重磅级”文件给反腐败斗争带来新一轮“冲击波”的同时也指出:“如果希望毕其功于一役,是不现实的。”因为反腐败,是一个长期的过程。感谢两位嘉宾的做客,也感谢网友的参与,本次访谈到此结束! [ 2007-07-18 11:16: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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