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送“三无”赠品,本市某药店被消费者告上法庭索赔。昨日,该案在和平区法院开庭审理,原被告双方当庭达成调解协议,案件当庭执行完毕。
原告钱某诉称,7月8日,他在被告药店购买了治疗前列腺病症的药品“藏列通牌十八味诃子利尿丸”,当时,药店营业员称购买此药品会赠送两贴“藏列通”牌药贴,药贴产品包装上的功能为:活血化淤,行气止痛,消肿利尿,补肾强身。钱某认为花132元不仅能买到一大盒藏药,还赠送两贴药,感觉很实惠,便购买了此药。
回家后,钱某按照说明将赠品药贴贴在肚脐上,两小时后出现腹部疼痛睾丸坠胀等症状,又按照说明加贴,可是连续几小时上述症状并没有消失和减轻。后经查看,钱某发现此药贴并没有国家批复的药准字,也没有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更没有生产厂家,是典型的“三无”产品。
原告认为,被告药店在消费者心目中有着良好的信誉,但对于“三无”赠品一事,被告药店没有尽到严格把关的责任,消费者购买药品,药店却赠送假药来坑害消费者,药品是特殊商品,销售假药造成严重后果是犯罪行为。因此,原告诉求法院判令被告退货款132元,赔偿132元,共计264元,同时判令被告向原告书面赔礼道歉并承担诉讼费用。
庭审中,被告药店代理人辩称,被告销售的“藏列通牌十八味诃子利尿丸”是符合国家安全药品规定的,相关手续完备,至于赠品,被告认为不是药品,不能按假药处理。赠品是厂家人员直接拿来的,没有相关手续,至于质量问题他们就不清楚了。对于原告的其他诉求,被告表示,如果药品完整可以退货,赔偿则可以商量。
经过审理,原被告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同意退一赔一,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双方当庭签字,该案当庭执行完毕。本报记者吴彬
律师说法
赠品侵权也须承担法律责任
本市知名律师庞标介绍,许多商家和消费者对赠品出现质量问题后的维权行为都存在着认识上的误区。商家普遍认为,赠品既然是免费赠送,就谈不上责任和义务,不须进行赔偿。不少消费者则认为,赠品是随赠的物品,获赠时又没有发票,所以维权没有凭据。
“免费并非免责。”庞律师称,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奖品(包括因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而提供的赠品、免费服务)、以降价或者有奖销售等优惠条件提供的商品、服务,应当保证质量,不得免除其应当承担的更换、修理、重做以及其他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经营者为广告、促销目的无条件提供的赠品、免费服务,因赠品或者服务缺陷造成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所以,赠品必须是合格产品,必须依法履行“三包”规定,赠品侵权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虽然《合同法》规定赠与的财产有瑕疵,赠与人不承担责任。但是,商场的促销活动与消费者并非存在无偿赠与关系,而是附带义务。赠与的前提是消费者要买商家的商品,属于附带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赠与人应在附带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义务。因此,商家必须在该种商品(赠品)价值内承担民事责任,消费者有权要求更换、维修或退赔。
为了有效维权,消费者应该注意保留正式的购物发票,并认真核对日期、金额、商品名称、型号、规格、数量等,如因赠品侵权问题与经营者无法交涉解决,可向工商部门、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投诉,或通过其他法律渠道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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