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网消息(记者刘雁军):7月26日,天津海事局在坐落于保税区的国际贸易与航运服务中心内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将于8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天津市海上搜寻救助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有关内容。该《规定》的颁布实施,将使天津的海上搜救工作步入法制化的轨道,为保护海洋环境、加快滨海新区开发开放和港口航运事业的发展,发挥重要的作用。
据了解,2006年天津港吞吐量达到2.58亿吨,集装箱吞吐量达到595万标准箱。随着港口规模和吞吐量的不断扩大,船舶交通流量以每年近20%的速度增长。2005年,进出天津港的船舶(商船)交通流量为64330艘次,2006年达到77231艘次,大型船舶增长尤为迅速。随着东疆保税港区、临港工业区的进一步开发建设,天津港船舶流量还将大幅增加,海上事故发生的几率也将随之提高,海上搜救工作也愈发重要。建立快速高效的应急保障机制,对保持安全畅通的海上通航环境具有重要的意义。
2006年初,天津海事局专门成立搜救立法小组,开始了天津市海上搜救立法的实际行动。在收集、整理国内外相关草案、公约、预案等文件资料和系统整理分析搜救中心十多年来工作制度、成功经验的基础上,最终草拟完成《规定》。这也是继广西之后,我国第二次以地方立法的形式规范海上搜救行动的尝试。
据了解,《规定》共六章四十五条,主要规范了“适用范围”、“搜救原则”、“搜救机构”、“保障工作”、“搜救行动”和“法律责任”方面的内容。海上搜救的管辖区海域面积约15000平方公里,海岸线长度约153公里,包括从渤海湾中部到歧河口和涧河口间连线与海岸之间的广阔水域。天津市人民政府对海上搜救工作进行统一领导,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设在天津海事局,由该局负责海上搜救的组织、协调、指挥及日常运行管理工作。
据介绍,《规定》强调生命救助的无偿性原则,要求“具有海上搜救能力的单位和个人都有参加搜救的义务”。遇险人员则有获得无偿搜救的权利,这也是国际惯例和国际公约的规定。《规定》明确,搜救工作的具体原则是“就近、快速、高效”。但是,搜救行动往往投入较大,因此《规定》将搜救经费列入政府财政预算,并对经费的管理使用做出了明确规定,为搜救工作提供了资金保障。《规定》还对法律责任等内容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规定》指出,在海上遇险或获悉遇险信息的单位和个人应迅速向搜救中心报告。接到险情报告后,搜救中心将根据险情级别确定是否启动应急预案。搜救中心把海上突发险情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海上突发事件四级,当发生特别重大、重大海上突发事件及海上客船突发事件,或者搜救中心认为必要时,可以启动海上搜救应急反应预案。
《规定》明确了中止搜救行动的两种情况,一是受气象、海况、技术状况等客观条件的限制,致使搜救行动无法进行的,二是继续搜救将危及参与搜救人员和搜救船舶、设施、航空器等自身安全的。搜救行动的终止分四种情况,一是所有可能存在遇险人员的区域均已搜寻;二是幸存者在当时的气温、水温、风、浪条件下得以生存的可能性已完全不存在;三是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已获得成功或者紧急情况已经不复存在;四是海上突发事件的危害已彻底消除或者已得到控制,不再有扩展或者复发的可能。
天津市海上搜救中心是在中国海上搜救中心和天津市政府领导下的,社会各部门广泛参与的公益性海上搜救组织。1989年成立以来,组织实施了几十次海上搜救行动。据天津海事局统计,2003年至2006年间,天津辖区共处理各类报警120起,组织海上搜救行动79起,成功救助船舶58艘,救助人员1400人。4年间,救助成功率连创新高,2006年达到100%。其间,调派各类救助船舶239艘次,救助直升机12架次。在天津海事局组织下,搜救中心快速高效地完成了人命救助任务,维护了海上安全环境。
天津市海上搜救中心除搜救中心办公室外,下设四个分中心。第一分中心:中海石油渤海公司,主要负责渤海水域本系统和海上设施安全工作。第二分中心:天津市水产局,主要负责渔业船舶的搜救工作。第三分中心:天津民航局-中国通用航空公司,主要负责民航飞机的搜救工作。第四分中心:天津海事局,主要负责海上防污染工作。遇有较大海难事故,各分中心力量不足时,由市搜救中心统一协调组织搜救。中心成员单位包括天津市交委、天津警备区、天津市公安局、海军航保部、天津海事局、中国民航天津空管站、东方通用航空公司、中信海洋直升机公司天津分公司、天津港务局、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渤海公司、交通部北海救助局天津救助基地、天津市气象局、天津市通信管理局、天津市水产局、天津市环保局、中散公司、天津航道局、天津市海洋局等成员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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