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城又一轮的高温天气袭来,每天工作在一线的职工可谓是挥汗如雨,十分辛苦,尤其是本市部分企业在实行“错峰限电”制度后,调整了工作时间,部分工作日延长了工作时间。记者昨日获悉,针对上述情况,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规定,本市的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同时应支付不低于工资150%的工资报酬,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体力劳动岗位每日工作也不得超过11小时。本市的用人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规定的工时制度。
禁止“两班”连续轮流作业
据了解,用人单位应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工作时间的规定,不得擅自或任意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确因生产经营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适当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可延长工作时间,但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累计不得超过36小时。
对于生产工艺流程不能中断,需24小时连续作业的岗位,用人单位应实行多班工作制,如实行“四班三运转”,禁止“两班”连续轮流作业。
特殊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性质特殊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对从事第三级以上(含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工作岗位的,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1小时,而且每周至少有一个连续24小时的休息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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