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分配中还存在着一些不合理现象。一线职工特别是一些农民工的工资偏低,工人的工资增长缓慢;有些企业以最低工资标准作为实际工资支付标准;有些企业劳动定额偏高,迫使职工加班加点,加班不加薪,变相降低或克扣职工工资”中华全国总工会集体合同部部长张建国近日接受人民网专访时说,“职工工资不能由企业单方面说了算,工人要想涨工资,需要合理合法的工资集体协商来实现。”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可以订立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专项集体合同。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建立工资集体协商机制,工会组织应该如何作为?人民网记者近日独家采访了中华全国总工会集体合同部部长张建国。
·65%以上劳动纠纷由收入分配和保险福利问题引发
张建国:工资集体协商是指职工代表与用人单位代表依法就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支付办法、工资标准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工资协议的行为。
工资集体协商在西方市场经济国家已有200多年的历史。我国解放前和解放初期都曾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尤其是建国初期签订的行业性工资协议,为稳定当时的劳动关系,促进生产的恢复和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劳动关系已经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关系,而收入分配是劳动关系的核心内容。
工资收入是职工生活的主要来源,是职工最基本、最重要、最核心的经济利益。一方面,我国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不断深化,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逐步确立,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格局逐步形成,职工的工资收入不再由政府或企业单方面决定,而应该主要由企业与职工代表协商确定。另一方面,工资分配中还存在着一些不合理现象。比如:一线职工特别是一些农民工的工资偏低,工人的工资增长缓慢,与经济发展速度不协调;有些企业以最低工资标准作为实际工资支付标准;有些企业劳动定额偏高,迫使职工加班加点,且加班不加薪,变相降低或克扣职工工资;职工增加工资还要靠企业经营者的开明程度,还没有建立起职工参与分配和工资正常增长机制等。正因为此,企业因工资分配不合理激化劳动关系矛盾,引发劳动争议事件逐步上升,据不完全统计,因收入分配和保险福利问题引发的劳动纠纷已占劳动纠纷的65%以上,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因素。
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建立公正合理、规范有序的企业分配制度显得尤为重要和紧迫。多年来的实践证明,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共建共享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是正确处理分配关系,注重社会公平,合理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的有效措施;是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企业工资分配机制,建立和谐稳定的社会主义新型劳动关系的关键环节;是工会组织落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维权观、加强工会维权机制建设的重要内容和具体体现;是妥善协调和处理企业内部利益矛盾、确保广大职工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的客观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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