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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赋予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进行工资集体协商
问:工会有没有权利代表职工与企业进行工资集体协商吗?
张建国:有人常常问到这个问题,就是在现有体制下,工会作为职工的代表,有没有权利与企业就工资问题或者是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其它一些问题进行工资集体协商,我觉得回答这个问题应该是肯定的。因为工会代表职工就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一些问题,与企业进行工资集体协商,这是中国法律赋予工会的一种权利,这在《劳动法》、《工会法》和最近刚刚颁布的《劳动合同法》里,都作了明确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条规定:“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第八条规定:“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六条规定:“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企业职工劳动权益。”第二十条规定:“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工会签订集体合同,上级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新近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条规定:“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工资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第五十一条规定“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
因此说,在法律意义上,工会是能够也应该代表职工与企业进行工资集体协商。另外,从实际工作来看,工会也是能够代表职工与企业就工资等问题进行工资集体协商的。在《劳动法》颁布实施之前,工会就进行了积极的探索,有了法律依据之后,工会的作用就更大了。这方面的工作前面已经讲过了,这里就不再重述了。
·如何解决中小企业建立工资集体协商机制
问:在我国,95%以上的企业是中小企业,中小企业能否建立这样的工资集体协商机制?中小企业的工会能否代表职工与企业经营者进行工资集体协商?
张建国:这确实是当前我们推行建立工资集体协商机制面临的一个难题。但是,我们在实践中已经探索出了一条新的路子,这就是要开展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只有通过开展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才能解决中小企业建立工资集体协商机制的问题。当前,在我国大量的中小企业工会确实比较难与企业单独建立这种工资集体协商机制,但是如果把这种工资集体协商上移到上级工会,或者说区域性行业性的工会,与行业或者区域雇主组织的代表就工资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问题进行工资集体协商,就能够很好地解决中小企业工会工资集体协商能力弱,工资集体协商机制建立难的问题。最近颁布的《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三条明确规定:“在县级以下区域内,建筑业、采矿业、餐饮服务业等行业可以由工会与企业方面代表订立行业性集体合同,或者订立区域性集体合同。”第五十四条规定:“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对当地本行业、本区域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这些法律规定,为解决中小企业工资集体协商难的问题指明了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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