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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工资要和企业效益同增长
问:推进工资集体协商机制建设有哪些具体举措?
张建国:推进工资集体协商机制建设,既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内在要求,也是工会维权工作的重点,各级工会应按照党中央的要求,抓住学习贯彻《劳动合同法》的有利时机,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积极推进。一是坚持以非公有制企业为重点,努力提高建制率。今后一个时期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目标应该是:推动在全国各类企业建立起由企业经营者与劳动者代表--工会通过工资集体协商来确定劳动报酬的共决机制。各级工会组织都要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出推动工资集体协商建制的目标规划,并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确保目标任务的实现。
二是注重源头参与,进一步加大参与力度。在实践中,工会应进一步加强宏观参与工作,积极争取党委和政府对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领导和支持,形成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社会各方大力支持、工会组织强力推进的工作格局。与此同时,工会还应加大立法参与的力度,努力推动相关立法和政策的出台;积极借助各级人大及劳动执法检查活动、政府与同级工会的联席(联系)会议制度、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厂务公开协调领导机构等渠道和平台,推动工资集体协商中重点难点问题的解决。
三是扩大工资集体协商覆盖面,必须启动要约程序。《集体合同规定》明确赋与职工与用人单位具有平等地(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要约进行工资集体协商要求的权利。要约具有法律效力。受要约的一方应在收到协商要求20日内以书面形式给予回应,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进行工资集体协商。各级工会应进一步加强对企业工会或区域工会、行业工会的指导和督促,引导其依法主动行使要约权。尤其是当出现企业利润增长、劳动生产率提高、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提高、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增长等情况时,工会应当主动就增长工资提出协商要约。上级工会要积极指导和督促基层工会代表职工依法主动启动要约程序;对拒绝或变相拒绝要约、不按期回应要约等违法行为,上级工会应及时要求用人单位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主动提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要形成“主动要约、限期整改、责任追究”的工作链,使广大职工享受工资集体协商机制的保护。在小型企业比较集中或同行业企业相对集中的区域,要积极指导其推行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签订区域性或行业性工资集体协议,保证企业集体合同中工资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议的规定。
四是加强研究,提供服务。要充分发挥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的作用,加强对工资集体协商代表及相关人员的培训,使他们掌握相关的法规政策、经济管理、企业财务知识和工资集体协商的原则、方法、程序和技能,提高他们自身的素质和业务水平。加快建立工资集体协商专业指导队伍,各地工会要聘任掌握法律知识和政策,熟悉企业劳动工资和财务管理,有一定协商能力和技巧的专业人士担任指导员,具体指导或参与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努力提高工资集体协商成果。要加强对企业工会干部和职工协商代表的保护,他们如受到不公正对待,上级工会要旗帜鲜明地予以制止和纠正,切实保护职工协商代表的正当权益。当前,在推进工资集体协商中,还要注意加强对劳动与资本、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促进实现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紧密结合,在最大限度地保障广大职工共享经济发展社会进步成果的同时,最大限度地调动和发挥劳动者、建设者等各利益相关主体在推动生产力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五加强宣传,提高职工认知度。提高社会各界特别是职工对工资集体协商的认知度,要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工资集体协商宣传月、宣传周、宣传日等活动,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介的作用,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抓典型,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使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不断深入发展,给企业和职工带来实实在在的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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