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市建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联合下发了通知,凡1993年至1999年间复员,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复员干部家庭可按照相关政策,申请租金核减或最低收入家庭租房补贴和供热补贴。此文件的出台将更好地解决当前部分军队退役人员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根据通知的规定,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复员干部家庭,承租军队不可售公寓房且未享受住房补贴政策的,可向军队营房管理部门申请租金核减;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复员干部家庭,承租地方公有住房的,可向公有住房经营管理单位申请租金核减。
对于居住房屋需要拆迁且他处无住房的复员干部家庭,可按照拆迁规定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拆迁安置用房应保证对复员干部家庭妥善安置。不涉及城市拆迁的复员干部家庭,如果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持有民政部门颁发的《特困救助卡》,同时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低于我市现行规定标准的,可以向街道办事处申请最低收入家庭租房补贴。对生活确有特殊困难的复员干部家庭,符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区县民政部门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应及时给予办理;不符合享受低保条件但生活有特殊困难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妥善解决。
按照市民政局、市供热办的规定,持市民政局统一印发的《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定期抚恤金领取证》、《定期定量补助领取证》、《革命伤残人员证》的军队复员干部家庭,到当地供热单位一次性交清供热费用,供热收费单位应按规定核定50平方米以下的供暖费用并在收据上注明减免费用金额。军队复员干部家庭交费后,持供热收费单位开具的收据到街道办事处办理领取供热补贴手续。供热补贴发放标准为:住宅供热建筑面积50平方米以下(含50平方米)采暖费1000元以下的按采暖费50%发放,50平方米以上采暖费超出1000元的超出部分由复员干部家庭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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