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外出时,一名骑二轮摩托车的市民被拐弯的货车上探出车体的钢板撞伤胸部后不治身亡。被害人家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诉请法院判令被告人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近40万元。日前,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对被告人判刑两年半,并支持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求。
经审查明,今年4月24日下午4时许,被告人张某驾驶装载着超长的钢板的货车沿咸阳路行驶,遇被害人周某驾驶二轮摩托车沿咸阳路由南向北行驶,被害人周某胸部与被告人张某车上探出车体外的钢板右侧后部相撞,造成被害人多发肋骨骨折、血气胸,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发后,被告人张某拨打110报警。经认定,被告人张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害人周某负次要责任。另查明,被告人张某所驾驶车辆的所有人系第二被告韩某,该车已向保险公司投了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险。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交通事故等危害后果,仍疏忽大意,导致撞死一人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因被害人死亡导致的经济损失应由二被告及保险公司按照责任比例承担。
最终,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对张某判刑两年半,并判令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在内的各项损失共计34万余元,第二被告韩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三人保险公司在肇事车辆购买的车强险的5万元赔偿范围内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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