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法院最近审理的多起钱款保管和借款纠纷案中,都出现了出借方和委托保管方未要求书写字据,结果遭对方赖账的情况。法院经对证据进行仔细研究之后,均判令被告给付或偿还款项。多名资深律师在接受采访时提醒市民,在经济交往过程中,一定要树立牢固的票据意识,以免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原告周英与被告周强系兄妹关系。原告周英在日本居住生活,1999年曾回国。原告在庭审中自称,她陆续从日本带回500万日元,周强是大哥且为人好,其子周国栋又在证券部门工作,因此将此款交周强、周国栋保管,以便保值增值。在母亲家的一次家庭聚会上,她将500万日元交由被告。在庭审中原告和被告的三名兄弟姐妹出庭为原告作证,证实原告500万日元交两被告保管。另外,原告还提供被告周强的书信及存款记录,证实“原告与两被告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目前被告向原告存款账号内存入1万元人民币和31.9万日元”的事实。原告还提供与被告周国栋的谈话录音作为证据,证实与周国栋存在债权债务关系。
周国栋在庭审中否认保管500万日元的事实,并认为证人证言相互矛盾,不能采信。对于原告提供的谈话录音,周国栋认为录音不清楚,不能作为本案的证据。
原审人民法院经调解未果,遂判决周强、周国栋一次性给付原告周英453万日元。判决后周强、周国栋不服,提出上诉。
一中院经审理认为,本案证据已形成证据链,原审人民法院认定周强父子欠款并承担连带责任是正确的,因此驳回了他们的上诉请求。
□律师:要树立票据意识
律师在接受采访时说,欠款和钱款保管官司能否胜诉,主要看权利人是否持有证明对方欠款和“将钱款委托对方保管”的书面证据,也就是我们平时说的欠条和收条。如果有书面证据,权利人就基本可以打赢官司。如果没有书面证据,权利人就要通过证人证言或录音证据来证明其主张了。如果证人和录音能证明相关事实的存在,法庭也会采纳这些证据。
律师表示,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市民之间的经济交往也日益频繁,一些市民出于好面子、轻信、嫌麻烦等原因,在借款和委托保管钱款时,不让对方打欠条和收条,这给日后产生纠纷埋下了伏笔。因此建议市民,在经济交往中一定要“先小人,后君子”,树立票据意识,以免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涉案人物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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