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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企业反垄断不反对企业做大做强
问题:《反垄断法》是否在阻挠企业做大做强?
解读:《反垄断法》是维持竞争,竞争使企业不断降低成本,技术创新及产品差异化,从而使得企业不断走向强大。通俗说,垄断状态并不违法,法律不管你的市场份额是占50%、60%还是70%、80%,只管你的行为是否排除或限制竞争。如果大企业能证明,其集中对竞争产生的有利因素明显大于不利因素,或符合社会公共利益,《反垄断法》可以允许。
联合竞争应不触犯《反垄断法》
问题:中小企业与强势大企业做生意有很多苦恼:大卖场拒绝自己的产品进驻、收取不合理的进场费、回款时间很长、大企业不允许渠道商代理其他品牌等。
解读:《反垄断法》实施后,大企业再不能这样“欺负”小企业。《反垄断法》严格限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可能“欺负”中小企业的各种“招数”:掠夺性定价、搭售、歧视性价格……
《反垄断法》严格限制企业间可能限制竞争的联合,但对中小企业在某些情况下可以豁免。例如:在面对强大的卖场时,中小企业可以联合起来和大卖场谈条件。但在使用这一权利时,中小企业要能证明自己的联合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否则就触犯《反垄断法》。而对于广州众多产品主要出口的中小企业,联合打开国外市场更要小心行事,不要弄巧成拙,反被反垄断起诉。
不能利用知识产权搭售商品
问题:某小服装厂老板抱怨,他们向有专利的大企业购买产品,但对方一定要把卖不出去的衣服搭配才肯卖,没办法,他们只有接受,谁让人家有专利!因为知识产权是有垄断性的,那么《反垄断法》是否会抑制企业创新呢?
解读:知识产权是有一定垄断性的权利,如果专利拥有者应用不当,或通过知识产权的垄断性权利,进一步谋求非法市场优势,如搭售产品和服务、进行价格歧视、瓜分市场等,都将受到《反垄断法》的惩罚。
《反垄断法》与知识产权法在激励创新方面是殊途同归:《反垄断法》通过维护竞争的市场,优胜劣汰来刺激创新;知识产权是通过有限的垄断性及由此给予创新者这种利益来鼓励创新。形象的说法是,强大的知识产权与有利的《反垄断法》政策,在促进创新的共同目的是一枚硬币的两面,所以《反垄断法》的颁布只会有利于我国创新政策的执行。
关键词:行业协会
避免讨论成本或价格等问题
问题:最近,中国消费者给小小方便面“闪了一下腰”,把行业协会推倒风口浪尖。在我国,行业协会主要功能包括:一是为行业协会的成员提供服务,二是为政府的行业管理提供协助。但是,有些行业协会在为成员提供服务时却搞价格联盟。
解读:以后行业协会的各种会议最好请律师在场,而且避免提到价格、成本等问题,不要让竞争者们在行业协会做影响价格的行为,避免企业串谋达成统一价格,影响消费者利益。对于企业来说,最好的竞争战略就是“不竞争战略”,大家达成协议,联手赚钱。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写道:“同行是冤家,即使是在以娱乐为目的的游戏中,人们也各自心怀鬼胎;而他们相互沟通的目的,往往只是合谋来损害公众的利益,或者设法哄抬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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