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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身高不足1米4的男士,求职150多个岗位均遭拒绝;一位相貌丑陋的青年女子,不惜多次忍痛美容以求一职。而出现在诸多招聘广告上的用人条件更是刺人眼:身高不得低于1米7、某市户口、不低于研究生学历,甚至出现了“属狗的本公司概不录用”这样的招聘广告内容……
各种歧视性规定成为青年求职就业的拦路虎,社会公众对此反响强烈,认为法律对反就业歧视内容规定过于原则,不够全面,难以真正起到保护劳动者平等就业权的作用。而刚刚通过的《就业促进法》则对就业歧视明确说“不”。法案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创造公平就业的环境,消除就业歧视,制定政策并采取措施对就业困难人员给予扶持和援助;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就业机会和公平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
用人单位不得歧视女性
小郭年近30岁了,还不敢要孩子,生怕有了孩子后,自己在公司的职位不保。就业促进法的通过,可以为小郭解除后顾之忧。
法案明确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特别是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时,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乙肝病毒携带者获同等就业权
我国约有1.2亿乙肝病毒携带者,他们在就业方面受到歧视,导致许多优秀人才求职无门,残疾人就业更是困难。
对这些特殊群体的就业问题,法案更多体现了人文关怀:国家保障残疾人劳动的权利。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歧视残疾人;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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