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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强化则需改造
目前草案主要还是维持现行体制。
信春鹰称,首先,“一调一裁两审”能够充分发挥调解和仲裁的作用,使劳动争议尽可能地在比较平和的气氛中得到解决,尽量减少打官司。其次,劳动合同法确立了政府、工会、企业建立的三方协调机制,劳动行政部门作为政府主管部门应督促当事人履行义务,防止争议的发生,也有责任在劳动争议的处理过程中发挥作用。
郑功成、庄公惠等委员也赞同草案规定的现行框架。
受访的王全兴和陈彬教授认同草案在一些具体做法方面的进步,如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等三类争议一裁终局,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可或裁或审,这些案件具有明确专业标准、与劳动者生存权益联系密切等特点,实行例外模式,可更好满足处理及时、简便的要求。
仲裁受理时效还从劳动法规定的60天回到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的6个月,是旨在更好地保护当事人权益之举。
规定仲裁证据主要由用人单位提供,也是对居于弱势的劳动者的倾斜保护。
但他们也同时认为,维持仲裁权力后,仍面临保证仲裁机构独立性、公正性,以及非终局性的责任问题、与诉讼脱节的监督问题等难点。
另一个难题是,仲裁较之于诉讼的高收费问题如何解决?目前劳动争议案件的诉讼费用仅为5元,甚至可减免为零,而仲裁一般在300元以上,按有的地方规定的标的比例算,达到数万元也是有可能的,而且收费标准无全国统一规定。佟丽华和时福茂认为,这是一块值得警惕的丰厚利益。
草案在此前的征求意见稿阶段曾规定,劳动仲裁收取立案费五十元,仲裁委经费由财政保障。但这一条在提交常委会审议时已经删去。
周玉清委员建议该草案像劳动合同法一样,在更广的范围内听取意见,“因为这涉及到众多的企业和几亿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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