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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王文杰通讯员官琳朱仕宏)五人合伙,在路上放钉板,扎破人车胎,再实施抢劫,接连作案14起,涉案金额20多万元。昨日下午,中山市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被告人欧某平、熊某忠、何某苟、何某平、高某路以抢劫、抢夺、盗窃,数罪并罚,均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3万元。
先爆车胎后抢财物
法院在审理中查明,2006年8月期间,五名被告人经策划后,采取“放钉板扎车胎”的方式在中山市古镇镇、小榄镇、东凤镇作案14次,涉案数额高达20多万元。该团伙作案时分工明确,由高某路、何某苟各驾驶一辆套假车牌的摩托车,何某平驾驶一辆小轿车搭载被告人熊志忠、欧某平在公路上物色女车主为作案目标。发现女性司机驾驶的小轿车后,先由被告人何某苟趁该车辆等候红绿灯时,在小轿车后轮处放置一块由塑料袋包裹的钉板,何某平则驾车尾随该车辆。当被害人驾车碾过钉板发现车辆异样停车检查时,被告人熊某忠、欧某平在被害人停车处附近下车,伺机抢劫、抢夺或盗窃被害人财物。得手后搭乘在附近接应的高某路、何某苟驾驶的摩托车或何某平驾驶的小轿车逃离现场。
共抢得20多万元
中山市人民法院认为,五名被告人共同实施抢劫犯罪3起,抢劫财物价值人民币75320元;高某路、欧某平共同实施抢劫犯罪1起,抢劫财物价值人民币2120元。五名被告人共同实施抢夺犯罪5起,抢夺财物价值人民币108195.02元,其中犯罪未遂1起,财物价值人民币600元。五名被告人共同实施盗窃犯罪5起,盗窃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26160.23元。
法院认为,五名被告人抢劫他人财物,均已达到数额巨大;抢夺公民财物,均已达到数额特别巨大;盗窃公民财物,均已达到数额巨大,法院依法对五人数罪并罚,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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