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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网消息(记者赵颖妍 通讯员郭学文):近日,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成立司法技术辅助工作办公室,负责集中办理该院对外委托、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和为审判工作提供技术咨询等工作。
该院审判、执行部门,需对外委托鉴定、评估、审计、拍卖、变卖和指定破产清算管理人的,必须移送司法辅助工作部门,由司法辅助工作部门按照公开、择优、随机的方式选择专业机构,擅自对外委托的将被追究责任。实行随机选择,阳光操作的方法,较好地避免了人为因素干扰和暗箱操作问题的发生。
同时,该院研究制定了关于《司法技术辅助工作的有关规定》,明确规定了:对外委托工作,统一使用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中介机构名册;委托经办人应当督促中介机构在接受委托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委托工作;特殊案件、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中介机构在期限届满5日前提出申请;委托中介机构拍卖涉案财产的,委托经办人必须到拍卖现场临场监督;中介机构出具的作为证据使用的各类报告由合议庭组织质证;当事人提出异议的,由案件承办人通知中介机构出庭接受询问和解答当事人提出的有关问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中介机构重新完成委托事务或另行委托:(一)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不符合委托要求的;(二)从事中介事务程序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三)依据诉讼法律规定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四)以不正当方式取得本次中介事务的;(五)其他可能影响中介事务公正进行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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