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周五的“12315开放日”,工商部门、市消协、市商业联合会以及法律界的有关人士围绕黑劳务中介、网上及电视直销的虚假宣传等问题为公众提供了咨询服务,依法、四方君汇、击水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对于典型案例进行了点评,同时提醒广大消费者要不断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案例一:黑中介“花招”套钱
前段时间,两位外地农民来津打工,他们在某“中介”各自交了200元中介费后,便苦苦地等待消息,一直等了一个多月还没任何消息,于是就找对方要求退费。该“中介”为让他们知难而退,便耍出花招通知两位农民前来面试,并且还要求再交100元面试费、200元服装费和150元体检费。因实在拿不出这么多钱,两位农民只能被迫放弃。后经工商部门调查,该“中介”属无照经营并对其非法行为做了处理。但由于两位农民无法提供任何相关凭证,其经济损失无法挽回。
律师点评:求职慎选中介机构
目前“黑中介”普遍利用当事人的弱点来骗取中介费,遇当事人求职不成索退中介费时,再巧立名目施压,最后让对方知难而退。消费者应到有证照的正规中介找工作,提防中介用各种名目收取费用,交费一定索取有效票据,以备日后维权。
案例二:电视直销虚假宣传
消费者反映,一电视直销广告宣称:“某品牌手机售价1900元,它不仅具有防撞击功能,并还可用太阳能充电,或用手电筒照射3分钟就能达到充电效果,如有质量问题全额退款。”该消费者由于轻信了广告宣传而购买了该产品,他说:“我的手机从不到1米的高度掉在地面就坏了,还说可以利用太阳能充电,我曾将手机险些晒爆也未见其充电,出现问题后对方说是人为损坏而置之不理。”
律师点评:可向广告主提出索赔
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是与经营者形成买卖合同关系。根据《合同法》,上述手机广告应视为要约,因它从产品价格、性能、功效和服务允诺都标注得十分明晰,如果商品与广告不一致时,经营者应承担合同违约责任。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规定,消费者因受虚假广告误导,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提出赔偿。依据《广告法》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因违反规定使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承担民事责任。 本篇新闻热门关键词:品牌手机 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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